污染環境罪到底是故意還是過失

在我國乃至世界各國,環境污染都是噬待解決的大問題,保護環境,人人有責,國家對於環境污染方面有相關的法律法規規定,國家和政府也在大力宣傳保護環境的法則,使人人都參與到其中來,對於污染環境最也有明確的法律規定,那麼污染環境罪到底是故意還是過失呢?下面本站小編將爲您進行詳細的解答。

污染環境罪到底是故意還是過失

一、污染環境罪主觀方面概述

污染環境罪的主觀方面具體可以表述爲:行爲人應當預見到自己的排放、傾倒或者處置行爲可能導致嚴重污染環境的結果,因爲疏忽大意而沒有預見,或者已經預見而輕信可以避免,以致嚴重污染環境的危害結果發生。行爲人在實施污染環境行爲(排放、傾倒或者處置有放射性的廢物、含傳染病病原體的廢物、有毒物質或者其他有害物質)時可能是故意的,也可能是過失的,但是行爲人對於危害結果(嚴重污染環境)所持的心理狀態是過失。

過失和故意的判斷的重要性 過失和故意是行爲人的主觀心態,司法實踐中判斷難度較大。如果行爲人在實施排放、傾倒或者處置行爲時,對於行爲所持的心態是故意,那麼關鍵就在於判斷其對環境污染危害結果所持的心態,如果是過失,則構成污染環境罪,如果是放任(在實踐中很少見“希望”態度),則構成故意,那麼就不能作爲污染環境罪處理,而一般會作爲危害公共安全類犯罪處理。 上述判斷過程,在實踐中不是很好把握,導致很多環境污染的犯罪傾向於採用“倒推”的方式定案:如果行爲的危害結果很嚴重,就不按過失犯罪處理,在司法實踐中便認定行爲人對於危害結果持放任態度,行爲人的主觀心態爲間接故意,最後判決行爲人構成投放危險物質罪,或者其他危害公共安全的犯罪,以達到提高刑罰的目的。

二、污染環境罪的罪過形式屬於故意

刑法關於破壞環境資源保護罪的罪過形式,除了污染環境罪外,均爲故意犯罪。刑法修正案(八)規定了污染環境罪的新罪名,但並未明確規定污染環境罪的主觀罪過形態,對此,實務界有不同的認識。筆者認爲,污染環境罪的主觀罪過形式,應該是故意,包括直接故意和間接故意。 

目前,關於污染環境罪的主觀罪過形態爭議,實質上涉及對污染環境結果的不同認識。污染環境結果的發生,大多數情況下需要經過一定年限或者積累到一定程度才能顯現,目前科學技術手段很難確定污染結果是否發生,那麼,對於污染環境的行爲是否會造成環境污染的結果,一般人不具備預見能力,對於無法預見的事情,刑法就不能苛責行爲人的主觀狀態。根據刑法理論中主客觀相一致原則,必須對犯罪構成要素有主觀上的認識才能定罪,那麼,在污染環境罪中,在對污染結果無法預見的情況下,追究行爲人的刑事責任是否突破了刑法罪過原則,筆者認爲並非如此。雖然行爲人對環境污染後果的主觀形態難以判斷是故意還是過失,但其對污染環境的行爲是故意的,也就是說,行爲人對污染環境行爲形成的“可能造成環境污染後果”的危險狀態是能夠預見的,於此就可以認定行爲人的主觀狀態是間接故意。

綜上所述,污染環境最有故意的和過失的,主要看污染人的主觀心態的問題,但是污染罪的罪過形式是屬於故意的,國家在這一方面有明確的規定。地球是個大環境,我們生活在地球這個大環境之中,理應去保護這個大環境而不是去污染它。行文至此,相信大家對於污染環境罪到底是故意還是過失的問題已經有所瞭解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