污染環境罪到底是故意還是過失犯罪

一、污染環境罪到底是故意還是過失犯罪

污染環境罪到底是故意還是過失犯罪

污染環境罪的主觀方面具體可以表述爲:行爲人應當預見到自己的排放、傾倒或者處置行爲可能導致嚴重污染環境的結果,因爲疏忽大意而沒有預見,或者已經預見而輕信可以避免,以致嚴重污染環境的危害結果發生。行爲人在實施污染環境行爲(排放、傾倒或者處置有放射性的廢物、含傳染病病原體的廢物、有毒物質或者其他有害物質)時可能是故意的,也可能是過失的,但是行爲人對於危害結果(嚴重污染環境)所持的心理狀態是過失。

二、污染環境罪的立案標準是什麼

污染環境罪立案標準如下:

根據《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關於公安機關管轄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訴標準的規定(一)》第60條的規定,違反國家規定,向土地、水體、大氣排放、傾倒或者處置有放射性的廢物、含傳染病病原體的廢物、有毒物質或者其他危險廢物,造成重大環境污染事故,涉嫌下列情形之一,應予立案追訴:

(一)致使公私財產損失三十萬元以上的

(二)致使基本農田、防護林地、特種用途林地五畝以上,其他農用地十畝以上,其它土地二十畝以上基本功能喪失或者遭受永久性破壞的

(三)致使森林或者其他林木死亡五十立方米以上,或者幼樹死亡二千五百株以上的

(四)致使一人以上死亡、三人以上重傷、十人以上輕傷,或者一人以上重傷並且五人以上輕傷的

(五)致使傳染病發生、流行或者人員中毒達到《國家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應急預案》中突發公共衛生事件分級ⅲ級以上情形,嚴重危害人體健康的

(六)其他致使公私財產遭受重大損失或者人身傷亡的嚴重後果的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