污染環境罪是故意還是過失犯罪?

一、污染環境罪是故意還是過失犯罪?

污染環境罪是故意還是過失犯罪?

目前,關於污染環境罪的主觀罪過形態爭議,實質上涉及對污染環境結果的不同認識。污染環境結果的發生,大多數情況下需要經過一定年限或者積累到一定程度才能顯現,目前科學技術手段很難確定污染結果是否發生,那麼,對於污染環境的行爲是否會造成環境污染的結果,一般人不具備預見能力,對於無法預見的事情,刑法就不能苛責行爲人的主觀狀態。根據刑法理論中主客觀相一致原則,必須對犯罪構成要素有主觀上的認識才能定罪,那麼,在污染環境罪中,在對污染結果無法預見的情況下,追究行爲人的刑事責任是否突破了刑法罪過原則,筆者認爲並非如此。雖然行爲人對環境污染後果的主觀形態難以判斷是故意還是過失,但其對污染環境的行爲是故意的,也就是說,行爲人對污染環境行爲形成的“可能造成環境污染後果”的危險狀態是能夠預見的,於此就可以認定行爲人的主觀狀態是間接故意。

二、污染環境罪主觀方面概述

污染環境罪的主觀方面具體可以表述爲:行爲人應當預見到自己的排放、傾倒或者處置行爲可能導致嚴重污染環境的結果,因爲疏忽大意而沒有預見,或者已經預見而輕信可以避免,以致嚴重污染環境的危害結果發生。行爲人在實施污染環境行爲(排放、傾倒或者處置有放射性的廢物、含傳染病病原體的廢物、有毒物質或者其他有害物質)時可能是故意的,也可能是過失的,但是行爲人對於危害結果(嚴重污染環境)所持的心理狀態是過失。

過失和故意的判斷的重要性 過失和故意是行爲人的主觀心態,司法實踐中判斷難度較大。如果行爲人在實施排放、傾倒或者處置行爲時,對於行爲所持的心態是故意,那麼關鍵就在於判斷其對環境污染危害結果所持的心態,如果是過失,則構成污染環境罪,如果是放任(在實踐中很少見“希望”態度),則構成故意,那麼就不能作爲污染環境罪處理,而一般會作爲危害公共安全類犯罪處理。 上述判斷過程,在實踐中不是很好把握,導致很多環境污染的犯罪傾向於採用“倒推”的方式定案:如果行爲的危害結果很嚴重,就不按過失犯罪處理,在司法實踐中便認定行爲人對於危害結果持放任態度,行爲人的主觀心態爲間接故意,最後判決行爲人構成投放危險物質罪,或者其他危害公共安全的犯罪,以達到提高刑罰的目的。

如果在發生了危害環境污染的行爲後,也是會不利於社會的可持續性發展,所以當國家發現了任何的危害國家環境的行爲後,國家也是會對當事人進行相應的處罰,那麼有關部門在處罰違法的當事人和企業時,也是需要根據涉案的具體情節以及造成的後果來確定處罰的力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