污染環境罪 故意犯罪的內涵

現在,我國刑法關於污染環境罪有三種判定形式,分別是“故意犯罪”、“無意犯罪”、“複雜犯罪”。不過,這三種判定都各有各自的侷限之處,因爲它們只堅持規範的理論犯罪形式的判斷標準。而這其中之一的污染環境罪 故意犯罪的內涵,是下面小編將要淺析的。

污染環境罪 故意犯罪的內涵

該故意有兩種形式

小編認爲,污染環境罪的主觀罪過形式,應該是故意,包括直接故意和間接故意。

目前,關於污染環境罪的主觀罪過形態爭議,實質上涉及對污染環境結果的不同認識。污染環境結果的發生,大多數情況下需要經過一定年限或者積累到一定程度才能顯現,目前科學技術手段很難確定污染結果是否發生,那麼,對於污染環境的行爲是否會造成環境污染的結果,一般人不具備預見能力,對於無法預見的事情,刑法就不能苛責行爲人的主觀狀態。根據刑法理論中主客觀相一致原則,必須對犯罪構成要素有主觀上的認識才能定罪,那麼,在污染環境罪中,在對污染結果無法預見的情況下,追究行爲人的刑事責任是否突破了刑法罪過原則,筆者認爲並非如此。雖然行爲人對環境污染後果的主觀形態難以判斷是故意還是過失,但其對污染環境的行爲是故意的,也就是說,行爲人對污染環境行爲形成的“可能造成環境污染後果”的危險狀態是能夠預見的,於此就可以認定行爲人的主觀狀態是間接故意。

此外,“可能造成環境污染後果”的危險狀態,也是設立環境資源保護管理制度所要防止的狀態,從這個層面上說,行爲人對環境造成的這種危險狀態就是對環境資源保護管理制度的破壞,其主觀罪過針對的對象或者侵犯的法益就應當是環境管理制度,這與刑法第六章第六節“破壞環境資源保護罪”而非

“破壞環境資源罪”的立法初衷是相吻合的。所以說,污染環境罪中行爲人的主觀故意針對的是破壞環境管理制度的行爲與後果,而非破壞環境的行爲與後果。既然該行爲針對的是破壞環境管理制度,那麼,由於一般民衆對國家保護環境管理的制度推定爲明知,故破壞國家保護環境管理制度的行爲的主觀形態就應屬於故意。

雖然我國並無明文條例規定環境污染的犯罪,但大多數污染環境的犯罪都被認定爲故意犯罪。所以,污染環境罪 故意犯罪的內涵即犯罪的心理狀態是故意的,但污染環境造成的結果的心理狀態是無意的。這樣的規範使得環境得到了更好,更全面的保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