汽車購銷合同成立後能否對抗第三人

一、什麼是買賣合同

汽車購銷合同成立後能否對抗第三人

買賣合同是一方轉移標的物的所有權於另一方,另一方支付價款的合同。轉移所有權的一方爲出賣人或賣方,支付價款而取得所有權的一方爲買受人或者買方。

二、買賣合同的特徵

1.買賣合同是有償合同。買賣合同的實質是以等價有償方式轉讓標的物的所有權,即出賣人移轉標的物的所有權於買方,買方向出賣人支付價款。這是買賣合同的基本特徵,使其與贈與合同相區別。

2.買賣合同是雙務合同。在買賣合同中,買方和賣方都享有一定的權利,承擔一定的義務。而且,其權利和義務存在對應關係,即買方的權利就是賣方的義務,買方的義務就是賣方的權利。

3,買賣合同是諾成合同。買賣合同自雙方當事人意思表示一致就可以成立,不需要交付標的物。

4.買賣合同一般是不要式合同。通常情況下,買賣合同的成立、有效並不需要具備一定的形式,但法律另有規定者除外。

民法典》第五百九十五條規定:買賣合同爲出賣人轉移標的物的所有權於買受人,買受人支付價款的合同。從這個定義可以看出,買賣合同爲雙務合同、有償合同、諾成合同、不要式合同。

三、訂立合同的基本原則

當事人訂立合同應當遵循以下原則:

1、平等原則;

2、自願原則;

3、公平原則;

4、誠實信用原則;

5、遵守法律,不得損害社會公共利益的原則。

傳統民法典上的八大條款並非每個合同都必須具備的“必備條款”、“主要條款”,缺少了其中的一個或幾個條款,並不當然導致一個合同不成立或者不生效。事實上,每個合同應具備哪些條款依合同情形不同而各不相同。第四百七十條的規定僅具有提示性意議,並無任何強制效力。

四、汽車購銷合同成立後能否對抗第三人

有效買賣合同—————所有權轉移並對抗第三人

一般不動產和動產的買賣,採用債權形式主義的物權變動模式,當事人之間除有債權合意外,必須以登記或交付的法定方式進行公示後,才能完成不動產或動產的所有權轉移,即登記或交付使得物權變動生效,併產生對抗第三人的效力。

而我國《民法典》對於船舶、飛行器、機動車等重要交通工具的物權變動,採用混合主義的物權變動模式,即以交付作爲船舶、飛行器、機動車等動產的所有權轉移生效要件,而以登記作爲船舶、飛行器、機動車等動產的所有權轉移公示要件。故機動車雖然是動產,卻必須經過登記才產生對抗善意第三人的效力,這點區別於一般動產物權變動以交付爲公示方式的特點,該種混合主義的物權變動模式可以歸結爲:

1、交 付——有效的船舶、飛行器、機動車買賣合同—————所有權轉移

2、登 記————對抗第三人

所有權的善意取得制度,是指無處分權人將不動產或者動產轉讓給受讓人的,如果受讓人受讓該不動產或者動產時是善意的,並以合理的對價受讓,且受讓的不動產或者動產依照法律規定應當登記的已經登記,不需要登記的已經交付給受讓人,則受讓人取得該不動產或者動產的所有權。此制度旨在保護交易中的善意第三人。我國《民法典》頒佈實施後,不動產與動產均可以依法被善意取得。

汽車購銷合同成立後能否對抗第三人?汽車屬於動產,但是其所有權的轉移並不是普通的交付就生效了,而是需要到相關部門進行登記,就是我們平時講的辦理過戶手續。當汽車購銷合同成立後,如果只是單純的將汽車交付給了對方而並未進行登記,是不能對抗善意第三人的,只有在辦理了登記手續即將汽車過戶到對方的名下,纔可以對抗第三人。更多相關知識您可以諮詢本站葫蘆島律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