要約可以撤回。撤回要約的通知應當在要約到達受要約人之前或者與要約同時到達受要約人。《民法典》第四百七十八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要約失效:(一)要約被拒絕;(二)要約被依法撤銷;(三)承諾期限屆滿,受要約人未作出承諾;(四)受要約人對要約的內容作出實質性變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