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集體合同備案管理辦法

北京市集體合同備案管理辦法

北京市集體合同備案管理辦法

第一條 爲規範集體合同備案工作,根據《北京市集體合同條例》,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用人單位向註冊所在地的區、縣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備案:

(一)簽訂集體合同;

(二)變更、解除集體合同;

(三)終止、續訂集體合同。

第三條 集體合同備案的,應報送以下材料:

(一)《集體合同備案申請表》;

(二)職工代表大會、職工大會或者職工代表會議關於集體合同的決議;

(三)集體合同一份;四)註冊登記證明覆印件。

依法設立的法人分支機構簽訂集體合同備案,同時應報送法人授權委託書。

第四條 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收到報送的集體合同備案材料,應出具《集體合同備案受理通知書》。

用人單位報送的集體合同備案材料不完整的,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應出具《集體合同備案補正材料通知書》。

第五條 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對集體合同的下列內容進行合法性審查:

(一)集體合同雙方的主體資格;

(二)集體協商和簽訂集體合同的程序;

(三)集體合同的內容。

第六條 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對備案的集體合同內容有異議的,應自受理集體合同備案之日起15日內出具《集體合同審查意見書》。

《集體合同審查意見書》一式兩份,送達報送集體合同單位一份,勞動保障行政部門留存一份。

第七條 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對集體合同提出異議的,集體合同雙方經集體協商修改後重新簽訂集體合同,經職工代表大會、職工大會或者職工代表會議同意後,重新報送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備案。

第八條 變更、續訂集體合同按照本辦法第三條、第四條、第五條、第六條、第七條中的相關規定執行。

第九條 解除、終止集體合同的,用人單位應填報《解除終止集體合同備案登記表》,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出具《解除終止集體合同備案登記回執》。

第十條 簽訂區域、行業集體合同的,由區域、行業的工會組織按照簽訂區域、行業集體合同的相關規定向其所在地的區、縣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備案。

第十一條 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應建立集體合同備案的統計制度。

第十二條 中央管轄的企業以及跨省、自治區、直轄市的用人單位的集體合同管理按勞動和社會保障部規定執行。

第十三條 本辦法2005年11月1日起施行

以上就是本站小編爲您整理的北京市集體合同備案管理辦法。此辦法的出臺可以有效的規範集體合同備案工作,防止備案混亂情況的出現。合同備案雖然重要,但是與合同的生效與否並沒有必然的聯繫,也就是說即使合同沒有備案,當事人簽定的合同也是有效的。更多相關知識您可以諮詢本站湖北律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