現實交付簡易交付有區別嗎?

一、現實交付簡易交付有區別嗎

現實交付簡易交付有區別嗎?

動產物權變動的公示方式是交付,交付是指移轉標的物的佔有,依據我國《民法典》(2021.1.1生效)的規定動產交付有如下四種方式:

1、現實交付:是指將標的物的佔有直接移轉給對方當事人

2、簡易交付:是指受讓人已經佔有動產,如受讓人已經透過寄託、租賃、借用等方式實際佔有了動產,則於物權變動的合意成立時,視爲交付。

3、佔有改定:即動產物權的讓與人與受讓人之間特別約定,標的物仍然由出讓人繼續佔有。這樣,在物權讓與的合意成立時,視爲交付,受讓人取得間接佔有。

4、指示交付:即動產由第三人佔有時,出讓人將其對於第三人的返還請求權讓與受讓人,以代替交付。

此外,從存在有學理角度上的擬製交付,是指出讓人將標的物的權利憑證(如倉單、提單)交給受讓人,以代替現實交付的一種交付方式。

《民法典》(2021.1.1生效)

第二百二十六條 【簡易交付】動產物權設立和轉讓前,權利人已經佔有該動產的,物權自民事法律行爲生效時發生效力。

第二百二十七條 【指示交付】動產物權設立和轉讓前,第三人佔有該動產的,負有交付義務的人可以透過轉讓請求第三人返還原物的權利代替交付。

第二百二十八條 【佔有改定】動產物權轉讓時,當事人又約定由出讓人繼續佔有該動產的,物權自該約定生效時發生效力。

二、分類

現實交付依交貨方式的不同,可以再分爲三種情形:

1、送貨上門:即由出賣人送運貨物到買受人處,此時貨交買受人處纔算完成交付。

2、上門提貨:即由買受人到出賣人處取走貨物,此時貨物運出出賣人處即算完成交付。

3、代辦託運:即由出賣人代理買受人與承運人訂立運送合同,買受人承擔運費的交付方式。此時出賣人將貨物交給承運人即算完成交付。

三、詳細內容

簡易交付是指受讓人已經佔有動產,如受讓人已經透過寄託、租賃、借用等方式實際佔有了動產,則於物權變動的合意成立時,視爲交付。

在簡易交付中,要注意兩點:一是受讓人須於動產物權設立和轉讓前先讓佔有該動產,但受讓人基於何種原因佔用該動產,審判實踐中無需考慮;二是當事人之間不僅要有物權讓與的合意,而且該合意生效之時,才發生物權變動的效力,在審判實踐中,還要注意按照法律有關法律行爲生效要件的規定,審查當事人之間的質權設立或動產所有權轉讓合同是否生效,並據此判斷物權變動是否發生效力。

在日常生活中也是可以將物權進行轉讓或者交付的,那麼在進行動產和不動產的轉讓時可以透過現實交付、簡易交付以及指示交付等四種方式來進行的,同時這四種交付方式也是有所不同的,無論雙方當事人選擇使用哪一種交付方式都是會受到法律的保障和保護的。以上就是本站小編整理的內容。本站有在線律師,如果您有任何的疑惑,歡迎您隨時諮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