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贈與合同可以附條件嗎?有什麼注意事項?

一、嚴格區分“附條件、期限的贈與合同”與“附義務的贈與合同”。

房屋贈與合同可以附條件嗎?有什麼注意事項?

《合同法》第四十五條規定:“當事人對合同的效力可以約定附條件。附生效條件的合同,自條件成就時生效。附解除條件的合同,自條件成就時失效”。第四十六條規定:“當事人對合同的效力可以約定附期限,附生效期限的合同,自期限屆至時生效。附終止期限的合同,自期限屆滿時失效”。

所謂附條件,是指當事人以將來客觀上不確定的事實,作爲決定法律行爲效力的附款。所謂附期限,是指當事人以將來客觀確定到來的事實,作爲決定法律行爲效力的附款。由此可見,當條件成就或期限屆至、屆滿時,合同方纔生效或失效。

在贈與合同中所附條件、期限是指贈與人與受贈人雙方約定,當某一條件成就或某一期限屆至時,贈與合同生效,受贈人方可取得贈與的財產,否則贈與的權利義務雖已確定,但合同效力卻處於未定狀態,該條款強調條件、期限對合同成立的影響。在贈與合同中所附義務是指贈與人與受贈人雙方約定,受贈人接受贈與物時應該承擔相應的責任,贈與合同生效且贈與人給付贈與物後,受贈人始有履行合同所附義務之責任,該條款強調合同生效之後受贈人應履行的義務。

很多贈與合同混淆了“條件、期限”和“義務”,例如在房屋贈與合同中表述“附條件爲:贈與人可在上述房屋居住至百年歸老”。其實贈與人的初衷是受贈人取得贈與的房屋後,仍應履行保障贈與人在贈與房屋中居住至終老的義務,而非到“贈與人過世”這個期限後,受贈人方可取得贈與房屋。在實踐中,也出現過因表述不清而引發合同爭議的情況,如未能準確用詞撰寫公證文書的文章" target="_blank" >公證文書,可能會造成贈與人、受贈人慾成立的合同未能成立,或者贈與人暫時不想轉移的財產發生轉移的後果。所以,在辦理贈與合同的公證時,公證人員應仔細詢問當事人,充分了解贈與人的本意,釐清贈與合同應該附條件、期限還是附義務,才能正確適用法律,避免贈與合同公證發生爭議和糾紛

二、正確把握贈與合同中所附的義務。

(一)所附的義務須是合法的債務形式。贈與合同中所附義務須以合法爲前提,不得違反法律、公共道德或損害社會公共利益,不得以侵害他人權利爲目的。此外,該義務應是債務形式,贈與人對受贈人提出的期望等一般不能認定爲法律上的義務,例如在贈與學費時要求受贈人努力學習,或贈與房屋時要求受贈人與配偶和睦相處等,均不能作爲贈與合同中所附義務。

(二)所附的義務不是贈與的對價。贈與合同是指贈與人把自己的財產無償地送給受贈人,受贈人同意接受的合同。“單務性”、“無償性”是贈與合同的主要特徵,贈與合同可以附義務,但該義務不能是合同的對價,不管是經濟上的對價(例如贈與合同中不宜約定贈與人將房屋贈與給受贈人,受贈人支付一定金額的金錢給贈與人),還是贈與人給付贈與物這一義務的對價。原則上贈與人履行給付贈與物的義務後,受贈人才履行其負擔的義務。贈與人不能以受贈人不履行所附義務爲抗辯而拒絕給付贈與物,如受贈人確未履行義務的,贈與人有權請求受贈人履行或者撤銷贈與。

因此,房屋贈與合同可以附條件,但是條件本身的前提是將來客觀上不確定的事實,作爲決定法律行爲效力的附款。當事實確定以後,合同生效。條件不是受贈人應該承擔的責任,這種情況是一種義務。在責任完成之時贈與纔有效。以上就是小編爲您整理的關於房屋贈與合同是否可以附條件的相關知識。更多相關知識您可以諮詢本站徐州律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