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無因管理是事實行爲

一、無因管理是事實行爲嗎

民法典無因管理是事實行爲

無因管理是指當事人沒有法定的或者約定的義務,爲避免他人利益受損失而進行管理或者服務的法律事實。無因管理不具有法定或者約定義務,它是當事人爲避免造成損失(損失即包括自己也包括他人,或者僅爲他人),主動管理他人事務或爲他人提供服務的一種自發性行爲。是事實行爲的。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 第九十三條

【無因管理】沒有法定的或者約定的義務 , 爲避免他人利益受損失進行管理或者服務的,有權要求受益人償付由此而支付的必要費用。

二、民法典無因管理的構成要件有哪些

1、主觀要件

無因管理的構成在主觀上須管理人有爲他人管理的意思。管理人爲他人管理事務的意思即管理意思,是指以其管理行爲所生的事實上的利益,歸屬於他人的意思。我國民法通則第93條有“爲避免他人利益遭受損失而進行管理或服務”一文,其中的“爲”字即說明管理人之管理事務,在意思上是爲他人,而不是爲自己。這種管理意思,就是在管理人主觀上,使管理或者服務行爲所產生的利益,歸屬於本人。區別於代理行爲,代理行爲的法律行爲效果,直接作用於本人。即使管理人以自己的名義而與第三人訂立合同,如果所產生的事實上的利益,歸屬於本人,也成立無因管理。如果管理人沒有爲他人管理的意思,管理人的管理行爲則構成侵權行爲。“爲他人”的判斷標準,是依社會通常客觀標準,就是以本人事實上受益爲準。同時,爲他人管理的意思與爲自己管理的意思可以並存。例如修理鄰居快要倒塌的房屋,既爲鄰居,也可以使自己免除危險,也可成立無因管理。管理人對於本人是誰,沒有認識的必要,即使對於本人認識錯誤,對於真實的本人依然成立無因管理。

2、客觀要件

管理他人事務管理行爲的範圍。有的學者認爲,所謂管理,就是處理事務的行爲。這種行爲因爲是爲本人謀取利益,因此管理行爲不僅包括儲存、利用、改良等處分行爲,而且包括爲本人新取得權利或負擔義務的行爲。無因管理的管理行爲僅限於儲存、利用、改良等處分行爲,而不應包括爲本人新取得權利的管理行爲。我國民法通則第93條規定“爲避免他人的利益遭受損失進行管理或服務”一語,概定了管理行爲的範圍。管理行爲僅僅是爲避免他人的利益遭受損失,而不包括爲本人新取得權利或負擔義務。將管理行爲範圍擴大到爲本人取得新權利,無限擴大了管理人的行爲範圍,干涉了本人的私人事務。管理人進行管理的事務須爲他人滿足生活需要的事項。事務應爲積極的事務,單純的不作爲,則不能成爲無因管理的事項。管理的事務,可以是經濟的事務,也可以是非經濟的事務,如法律規定“管理人爲免除本人之生命、身體或財產上之急迫危險而爲事務管理者”一段,即可明瞭。可以是法律行爲,也可以是事實行爲;可以是繼續的行爲,也可以是一時的行爲。但宗教、道德或習俗的事項,如有的爲病人祈禱、爲朋友介紹戀人;違法行爲,如爲盜竊分子儲存贓物;違背社會公序良俗的行爲;須經本人授權方可實施的行爲,不能作爲無因管理的事項。

可以知道是屬於事實行爲的。因爲沒有法定的義務,並且爲了避免別人的損失來進行管理。是可以要求受益方來進行賠償的。通常還分爲客觀要件的。兩者之間的區別在於構成不同,所以牽扯到的世界也是各不相同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