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法附隨義務權屬轉移可以有嗎?

一、民法典附隨義務權屬轉移屬性可以有嗎

合同法附隨義務權屬轉移可以有嗎?

可以,附隨義務具有從屬性。由於附隨義務的存在價值主要是使債權人的利益得到更好的實現,所以,在合同關係中附隨義務居於從屬地位。

附隨義務具有不確定性。一般而言,合同義務分爲法定義務和約定義務兩種,而且這些義務在合同成立之初就已經被確定。但是,附隨義務具有一定的特殊性,它並非自始確定,而是隨着合同關係的進行,視具體情況要求當事人遵守一定的義務,以維護對方當事人的利益。換言之,附隨義務不受合同種類和性質的限制,即無論任何類型的合同均可發生附隨義務。此外,附隨義務也不受合同是否有效存在的制約,在簽約前、簽約中和履約後的所有階段都可能發生。

附隨義務具有法定性。民法典屬於私法範疇,民法典中的大多數條款均屬於任意性規範,當事人在不違反法律強制性規定的前提下,可以在契約自由原則的框架內自主決定合同內容,合同中雙方的權利和義務的設定具有任意性;而附隨義務則是基於誠實信用原則產生的,即使當事人雙方在訂立合同時沒有約定,也不影響該種義務的存在,而且,此類義務一般情況下當事人也無權廢止。

二、什麼是附隨義務

附隨義務是在法律無明文規定,當事人之間亦無明確約定的情況下,爲了確保合同目的的實現並維護對方當事人的利益——主要是人身和財產利益,遵循誠實信用原則,依據合同的性質、目的和交易習慣所承擔的作爲或不作爲的義務。這表明附隨義務以當事人之間的合同關係爲前提,以誠實信用原則爲依據,其目的在於確保合同目的的實現,並維護合同當事人的利益;其內容也並非自合同關係之始就已確定,而是根據合同的性質、目的和交易習慣,隨着合同關係的進展逐步得以確立的。

三、附隨義務的法理基礎和法律依據

附隨義務的形成,是基於誠實信用基本原則的要求。根據誠實信用原則的要求,當事人在從事民事活動時, 講求信用,恪守諾言,誠實不欺,在不損害他人利益和社會利益的前提下追求自己的利益,以善意的方式行使權利和履行義務。在傳統民法理論上,合同是雙方當事人意思表示一致的協議,當事人有約定才能產生合同義務,當事人沒有約定就沒有合同義務。合同的附隨義務,就是依據誠實信用原則形成的合同義務擴張。 隨合同關係的發展而不斷髮生,附隨義務不是雙方當事人在合同事先明確約定的, 也不是法律上明文規定的,而是隨着當事人在合同履行過程中要求當事人負擔的誠信義務。這種義務在當事人訂立合同時是否發生不確定,在合同履行中出現情況時如果當事人不履行這種義務相對方就會受到損害。在現實生活中大多數附隨義務遊離於法律和合同規定之外,這就需要當事人依誠信原則去實踐它。所以誠信原則是附隨義務的理論基礎,附隨義務是誠原則在民法典領域的一種具體表現形式。

附隨義務是跟隨合同一起履行的,它具有多種屬性,從屬性是其中之一,所以可以權屬轉移。雙方簽訂的合同關係是必要的前提,附隨義務是隨着合同的各項內容而慢慢建立的,而不是最開始就一成不變。當事人履行合同義務的同時必須履行附隨義務,不得違反法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