居間合同一方未簽字是否有效

一、什麼是居間合同

居間合同一方未簽字是否有效

居間合同,是指居間人向委託人報告訂立合同的機會或者提供訂立合同的媒介服務,委託人支付報酬的合同。在民法理論上,居間合同又稱爲中介合同或者中介服務合同。向他方報告訂立合同的機會或者提供訂立合同的媒介服務的一方爲居間人,接受他方所提供的訂約機會並支付報酬的一方爲委託人。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 第424條的規定:“居間合同是居間人向委託人報告訂立合同的機會或者提供訂立合同的媒介服務,委託人支付報酬的合同。”因此,所謂居間,是指居間人向委託人報告訂立合同的機會或者提供訂立合同的媒介服務,委託人支付報酬的一種制度。居間人是爲委託人與第三人進行民事法律行爲報告資訊機會或提供媒介聯繫的中間人。

1、居間合同是由居間人向委託人提供居間服務的合同。居間人向委託人報告訂立合同的機會或者提供訂立合同的媒介服務,委託人是否與第三人訂立合同,與居間人無關,居間人不是委託人與第三人之間的合同的當事人。

2、居間人對委託人與第三人之間的合同沒有介入權。居間人只負責向委託人報告訂立合同的機會或者爲委託人與第三人訂約居中斡旋,傳達雙方意思,起牽線搭橋的作用,對合同沒有實質的介入權。

3、居間合同是雙務、有償、諾成合同。

二、居間合同的基礎是委託合同。居間合同的發生有以下兩種情形:

1、委託人主動找居間人。例如甲有一套房子要出租,他找到作爲房屋租賃中介機構的乙公司,乙公司在其公司登記的求租人中爲其找到了合適的人選一丙,丙是作爲求租房屋的委託人,甲和丙簽訂了房屋租賃合同,乙公司收取中介費(佣金),按我國此類居間合同的交易習慣,佣金是由求租人支付。

2、居間人主動找委託人。居間人往往資訊靈通,例如甲知道某物在某地有賣,而急需購買此物的乙卻不知道,甲向乙報告了訂立合同的資訊,併爲乙訂立合同提供了媒介服務,使乙如願在某地購買了他所需要的物品,由乙向甲支付一定數額的佣金。以上兩種居間合同的基礎都是委託合同。第一種情形甲和丙都是乙公司的委託人,第二種情形儘管是甲先找的乙,但最終乙轉化爲甲的委託人,由乙向其支付佣金。

三、居間合同一方未簽字:

產證上有兩人名字,籤居間合同時僅有一人簽字,另寫一句,本人全權代表另一人簽字,所有法律後果由本人承擔,是屬於無效合同的。只有雙方簽字認可,纔是有效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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