後合同義務的法律規定是什麼

後合同義務的法律規定是什麼
後合同義務,是指在合同終止後,當事人根據誠實信用原則而應當履行的旨在維護給付效果或者妥善處理合同終止事宜的通知、協助、保密等義務。
《合同法》(自2021年1月1日起廢止)第九十二條列舉了通知、協助、保密三種後合同義務內容,但是後合同義務的完整內容不僅僅以這三種爲限。通常,後合同義務的內容還應當包括注意義務、說明義務、照顧義務、忠實義務和減損義務等等。後合同義務的應當內容根據交易習慣確定,合同的具體內容不同,相應的後合同義務也不會相同。
《合同法》(自2021年1月1日起廢止)雖規定了後合同義務,但對違反後合同義務的民事法律後果,卻未做出具體的規定。按照學術界通說的觀點,違反後合同義務仍然應當按照違約責任處理。
對於後合同責任的承擔方式,大體應有強制協助、繼續履行、停止侵害和賠償損失四種,在審判實踐中其承擔方式的具體適用應根據受損害方的要求和案件具體情況由法官自由裁量。其中,賠償損失應當受到較爲廣泛的應用。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自2021年1月1日起廢止)第九十二條
合同的權利義務終止後,當事人應當遵循誠實信用原則,根據交易習慣履行通知、協助、保密等義務。
民法典》第五百零九條,當事人應當按照約定全面履行自己的義務。
當事人應當遵循誠信原則,根據合同的性質、目的和交易習慣履行通知、協助、保密等義務。
當事人在履行合同過程中,應當避免浪費資源、污染環境和破壞生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