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的主要條款有哪些?

一、合同的主要條款有哪些

合同的主要條款有哪些?

合同的條款是合同中經雙方當事人協商一致、規定雙方當事人權利義務的具體條文。合同的條款就是合同的內容。合同的權利義務,除法律規定的以外,主要由合同的條款確定。合同的條款是否齊備、準確,決定了合同能否成立、生效以及能否順利地履行、實現訂立合同的目的。

合同的條款一般包括:

(一)當事人的名稱或者姓名和住所;

(二)標的。比如買賣合同中買賣的是什麼東西;

(三)數量;

(四)質量;

(五)價款或者報酬;

(六)履行期限、地點和方式;

(七)違約責任;

(八)解決爭議的方法。

此外,當事人還可以參照各類合同的示範文字訂立合同。

但是,並不是說當事人簽訂的合同中缺了其中任何一項就會導致合同的不成立或者無效。合同的主要條款或者合同的內容要由當事人約定,一般包括這些條款,但不限於這些條款。不同的合同,由其類型與性質決定,其主要條款或者必備條款可能是不同的。比如,買賣合同中有價格條款,而在無償合同如贈與合同中就沒有此項。在訂立合同的過程中,如果一方當事人堅持合同的訂立以對特定事項達成協議爲條件,則在這些特定事項未達成協議前,合同不成立。如果當事人各方在訂立合同時,有意將一項合同的內容留待進一步商定,則儘管這一項條款沒有確定,也不妨礙合同的成立。

二、經濟合同的主要條款有哪些?

經濟合同的主要內容是指經濟合同當事人之間的權利和義務,具體到每一個經濟合同法律關係中,就是經濟合同當事人確定相互權利義務關係的各項條款。

根據經濟合同法的規定,經濟合同的內容主要包括:

(1)標的;

(2)數量;

(3)質量;

(4)價款或者酬金;

(5)履行期限、地點和方式;

(6)爭議解決方式;

(7)違約責任。

此外,根據法律規定或者按照經濟合同的性質必須具備的條款以及當事人一方要求必須規定的條款,也是經濟合同的主要條款,也屬經濟合同的主要內容。

《民法典》(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中有規定,簽訂合同的形式主要就是書面形式、口頭形式以及其他形式,而實際採取哪一種形式來簽訂,當事人需要自己來選擇。不過爲了避免之後產生不必要的糾紛,建議最好採用書面的形式來簽訂,若日後發生了糾紛,有一份書面的合同也能在一定程度上保障自身利益不受損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