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法不履行合同的法律後果都有什麼?

一、違約行爲的表現是怎樣的?

合同法不履行合同的法律後果都有什麼?

違約行爲,是指當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義務或者履行合同義務不符合約定條件的行爲。這一定義表明:

(1)違約行爲的主體是合同當事人。合同具有相對性,違反合同的行爲只能是合同當事人的行爲。如果由於第三人的行爲導致當事人一方違反合同,對於合同對方來說只能是違反合同的當事人實施了違約行爲,第三人的行爲不構成違約。

(2)違約行爲是一種客觀的違反合同的行爲。違約行爲的認定以當事人的行爲是否在客觀上與約定的行爲或者合同義務相符合爲標準,而不管行爲人的主觀狀態如何。

(3)違約行爲侵害的客體是合同對方的債權。因違約行爲的發生,使債權人的債權無法實現,從而侵害了債權。

根據不同情況分別如下:

1、自始履行不能的有效合同,不能是否可歸責於債務的事由,債務人均應承擔違約責任,但應免除債務人的實際履行責任;債權人可依法解除合同,請求賠償損失。此外,若違約人的行爲構成犯罪,違約人依法還應承擔刑事責任。

2、因可歸責於債務人的事由致使合同全部不能履行,債務人應免除實際履行責任,但應承擔違約責任;債權人可依法解除合同,並請求賠償損失。

3、因可歸責於債務人的事由而致一時履行不能,待不能原因清除以後,債務人應履行原債務,並承擔違約責任,但此時履行不得違反《民法典》第五百八十條規定。

4、因可歸責於債務人的事由而致合同履行不能,債務人可解除不能履行部分的實際履行責任,對能履行的部分仍應繼續履行,但不得違反《民法典》第五百八十條的規定,並同時承擔違約責任;若部分履行不能致使債權人訂約目的不能實現,債權人可解除合同,並請求賠償損失。

二、 民法典不履行合同的法律後果

因不可歸責於債務人的事由而致合同履行不能,債務人的法律後果分別表現爲:

(1)解除原債務的實行履行責任。因一時履行不能,債務人在不能障 礙消除前不負履行遲延責任;

(2)遇有履行不能情形時,債務人有及時通知對方的義務,並有在合理期限內提供證明的義務,如《民法典》第五百九十條的規定;

(3)除承擔違約責任,如《民法典》第五百九十條的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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