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人做擔保有什麼法律風險

給人做擔保有什麼法律風險
給別人做擔保有三種形式,
一是保證,即做保證人,是用擔保人的個人信用爲別人的債務承擔連帶償還責任,如果債務人無法償還債務,保證人就得用自己的財產替債務人償還;
二是抵押擔保,即擔保人用個人財產爲債務人債務提供抵押擔保,如果債務人無法償還債務的,債權人就可以透過拍賣變賣的方式執行擔保人的抵押財產;
三是質押大農,即擔保人將自己名下的動產或享有的債權轉移交付給債權人,如果債務人無法償還債務,債權可以透過拍賣、變賣質押物的方式實現債權。
因此,我們可以瞭解到,擔保是一種法律上的負擔行爲,它具有較高的風險性,一旦債務人喪失償債能力,那擔保人的財產將面臨被執行的高風險狀態,尤其提供給保證的擔保人,還會面臨被法院列爲黑名單的風險,所以,律師提醒大家,給別人之前一定要先了解債務人的償債能力,最好能夠提供一定的返擔保。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自2021年1月1日起廢止)第二十一條
保證擔保的範圍包括主債權及利息、違約金、損害賠償金和實現債權的費用。保證合同另有約定的,按照約定。當事人對保證擔保的範圍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保證人應當對全部債務承擔責任。
民法典》 第六百八十一條 保證合同是爲保障債權的實現,保證人和債權人約定,當債務人不履行到期債務或者發生當事人約定的情形時,保證人履行債務或者承擔責任的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