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人做擔保有什麼法律風險?

一、給人做擔保有什麼法律風險

給人做擔保有什麼法律風險?

按照我國現行法律規定,擔保責任分爲一般擔保和連帶責任擔保,一般擔保是指在債務人透過訴訟仍不能承擔債務時,擔保人應當承擔擔保責任;連帶擔保責任是指,債權人可以直接要求債務人和擔保人任何一方承擔責任,不受債務人有無能力的限制。

無論是一般擔保責任還是連帶擔保責任,擔保人在承擔擔保責任後,可以向債務人進行等額的追償來彌補自己的損失。

二、在擔保人不知情的情形下,擔保的債權債務發生轉移,擔保人是否仍負有保證責任?

如果主債權發生轉移,擔保人原來的擔保範圍內繼續承擔擔保責任,但是擔保合同有約定,依照約定。

如果主債務發生轉移,由於擔保責任主要是基於一種信任關係,必須要經過擔保人的書面同意,擔保人才承擔保證責任。

擔保人所擔保的債務轉移,可能會對擔保人造成實際損失,這種情況下未經擔保人的同意可以免除擔保人的擔保責任。

三、什麼情況下擔保人可以不承擔擔保責任?

按照《民法典》的規定,以下情況擔保人可以不承擔擔保責任。

(一)主合同當事人雙方串通,騙取擔保人提供保證的;

(二)主合同債權人採取欺詐、脅迫等手段,使擔保人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提供保證的。

擔保的初衷是爲了保證債權人債權的順利實現,但是如果作爲擔保關係中的當事人不注意把握風險的規避,也可能會招致很多的麻煩。

四、擔保一定要簽訂書面合同嗎?

在一般情況下,擔保需要簽訂書面的保證合同,但是在司法實踐中,擔保在沒有簽訂書面合同的情況下,仍然可能產生擔保的效力,一般是指在主合同中包含擔保條款,或者合同的落款處有擔保人的簽字捺印等等,或者其他的擔保人認可的書面方式。

五、當債務人到期不能清償債務,擔保人的責任範圍包括哪些?具體的保證責任該如何確定?

按照《民法典》(2021.1.1生效)第六百九十一條:“保證的範圍包括主債權及其利息、違約金、損害賠償金和實現債權的費用。當事人另有約定的,按照其約定。

按照上述法律規定,如果合同有約定的依照約定確定保證責任範圍,合同沒有約定的可以按照法律規定來確定。

綜上所述,現在一般一個人需要大筆資金使用自己沒有那個資格的時候一般會想到請一個比較有信譽和資格的人做擔保,但這個實際上對於擔保人來說是有風險的,如果到時候被擔保人沒有經濟償還那麼擔保人是需要承擔相應的責任爲被擔保人還的,但是可以向被擔保人追究等額的責任,但是一般還是不建議爲別人做擔保的。本站有在線律師,如果您有任何的疑惑,歡迎您隨時諮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