做貸款擔保人有風險嗎?

擔保人與債權人約定,當債務人不履行債務時,擔保人按照約定履行債務或者承擔責任。但是擔保人只是提供擔保的一個角色,只有在貸款人不能如期償還貸款的情況下,纔會要求讓擔保人承擔償還責任。那麼做擔保人有風險嗎?有哪些風險呢?本文小編對此作了總結整理,請閱讀下面的文章進行詳細瞭解。

做貸款擔保人有風險嗎?

做貸款擔保人有風險嗎

作爲貸款擔保人肯定要承擔貸款風險,但通常不是刑事責任而是民事責任。

(一)擔保人的法律責任:

1、一般保證責任。其所負的責任是,在債務人不能清償到期債務時,擔保人要爲其承擔該責任,即清償到期債務。

2、連帶保證責任。其所負的責任是,當債務以到清償期,債權人有權要求債務人或保證人償還債務。

(二)擔保人的責任免除情形:

同一債權既有保證又有物的擔保的,債權人在主合同履行屆滿後怠於行使擔保物權,致使擔保物的價值減少或者毀損、滅失的,視爲債權人放棄部分或者全部物的擔保,保證人在債權人放棄權利的範圍內減輕或者免除保證責任。

(三)保證人拒絕償還情形:

當保證爲一般保證時,保證人有先訴抗辯權,即保證人在債權人未就債務人的財產申請強制執行或執行擔保物權未果前,拒絕債權人的請求償還的權利。連帶保證人沒有這種權利。

民法典》(2021.1.1生效)

第六百八十六條 【保證方式】保證的方式包括一般保證和連帶責任保證。當事人在保證合同中對保證方式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按照一般保證承擔保證責任。

第六百八十七條 【一般保證人先訴抗辯權】當事人在保證合同中約定,債務人不能履行債務時,由保證人承擔保證責任的,爲一般保證。

一般保證的保證人在主合同糾紛未經審判或者仲裁,並就債務人財產依法強制執行仍不能履行債務前,有權拒絕向債權人承擔保證責任,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債務人下落不明,且無財產可供執行;

(二)人民法院已經受理債務人破產案件;

(三)債權人有證據證明債務人的財產不足以履行全部債務或者喪失履行債務能力;

(四)保證人書面表示放棄本款規定的權利。

第六百八十八條 【連帶責任保證】當事人在保證合同中約定保證人和債務人對債務承擔連帶責任的,爲連帶責任保證。連帶責任保證的債務人不履行到期債務或者發生當事人約定的情形時,債權人可以請求債務人履行債務,也可以請求保證人在其保證範圍內承擔保證責任。

第六百八十九條 【反擔保】保證人可以要求債務人提供反擔保。

以上內容就是擔保人要承擔的法律風險。雖然作爲擔保人承擔的是民事責任,但是也是會承擔一定的風險的,所以本站小編提醒大家,在做擔保人是一定要仔細考慮清楚自己能否承擔責任,以免給自己的生活帶來麻煩。以上就是本站小編整理的內容。本站有在線律師,如果您有任何的疑惑,歡迎您隨時諮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