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期滿用人單位不續簽怎麼辦?

一、合同期滿用人單位不續簽怎麼辦?

合同期滿用人單位不續簽怎麼辦?

合同期滿用人單位不續簽可以要求用人單位支付經濟補償金。其實是需要支付一定的經濟補償金的,畢竟是屬於用人單位方面過錯。如果勞動者仍在用人單位工作,而用人單位未與勞動者續簽勞動合同,則可能導致支付勞動者雙倍工資、與勞動者簽訂無固定期限合同這兩種法律責任。

《勞動合同法》第七條規定:“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即與勞動者建立勞動關係。”

二、勞動合同的法律規定是什麼?

雖然我國《勞動法》要求,用人單位和勞動者之間必須簽訂勞動合同(《勞動合同法》第十條規定:“建立勞動關係,應當訂立書面勞動合同。”),但是雙方勞動關係的建立卻不以勞動合同的簽訂爲準,而是以用人單位的用工事實爲準,也就是說,即便用人單位未及時和勞動者續簽勞動合同,只要勞動者仍實際在用人單位上班,那麼雙方依然建立了勞動關係。(《勞動合同法》第七條規定:“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即與勞動者建立勞動關係。”)

同時,爲了促使用人單位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勞動合同法》規定了用人單位不與勞動者訂立勞動合同的諸多法律責任,如: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超過一個月不滿一年未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向勞動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資;再如: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滿一年不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視爲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已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

綜上所述,如果勞動者仍在用人單位工作,而用人單位未與勞動者續簽勞動合同,則可能導致支付勞動者雙倍工資、與勞動者簽訂無固定期限合同這兩種法律責任。但在實際操作中,上述法律責任的承擔在各地司法實踐中存在不同。

所以,光榮的勞動者們,如果用人單位未及時同你們續簽勞動合同,可以向其主張支付二倍工資。若未續簽勞動合同的時間滿一年,則視爲用人單位與你們建立了無固定期限的勞動合同。

從用人單位的角度出發,要及時做好勞動合同續簽工作,如果需要續簽勞動者,最好在原勞動合同到期之前,就續簽好勞動合同,以避免未及時續簽勞動合同的法律責任。

在我們的日常生活當中,勞動合同期限屆滿之後,雙方當事人一般情況下都是會繼續的簽訂勞動合同的,如果說因爲用人單位方面降低相關的待遇,導致無法簽訂勞動合同,此時是需要對於勞動者承擔一定的責任,也就是支付經濟補償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