所有權保留合同規定有哪些?

第一,明確約定所有權保留的範圍。

所有權保留合同規定有哪些?

所有權保留條款,分爲簡單保留條款和擴張保留條款2種。前者表現爲,在買受人完全償付價金之前,所有權不發生轉移;後者表現爲,如果買受人在完全償付價金前已將貨物在生產過程中消費掉,或已將其轉賣,則出賣人就其貨物製造的最終產品或轉賣貨物的收益享有所有權,買受人只是作爲出賣人的受託人對最終產品或轉賣收益進行佔有。很明顯,後者更能保障賣方的利益。但是簡單的約定“貨物的所有權仍然屬於賣方”不能達到這樣的目的。所以,賣方應當擴大約定的內容,如“貨物以轉賣的,賣方對轉賣貨物的收益享有所有權”。

第二,明確約定所有權保留是賣方單方的選擇權。

理論上都認爲所有權保留是賣方的選擇權,但是在現實中也出現過買方利用這個條款的糾紛。來看這樣一個案例:甲公司與乙公司簽訂了廢銅購銷合同,合同約定:甲公司支付所有貨款之前,該批貨的所有權仍屬甲公司。乙公司合同履行過程中並未全額支付貨款。此時廢銅已成爲滯銷產品,且大幅度降價。甲方即向法院提起訴訟,請求法院判令乙公司償付所欠貨款,並承擔違約和賠償損失的責任,而沒有請求乙公司退還貨物。乙公司答辯認爲,依據雙方簽訂的廢銅購銷合同中關於所有權保留條款的約定,未付款的貨物的所有權沒有發生移轉,仍屬甲公司所有,甲公司應取回這部分貨物,要求乙公司償付所欠貨款並承擔違約、賠償損失的責任,沒有法律根據,且違反合同中關於所有權保留的約定,故明確表示拒絕甲公司的上述請求。

很明顯,乙公司在惡意利用這個條款來逃避債務和違約責任,而且將物權行爲與債權行爲混爲一談,法理上也是說不通的。法院最終也沒有支援。但是,如果出於無懈可擊的考慮,不妨約定“所有權保留是賣方單方的選擇權,不爲買方的抗辯權等任何權利。”

第三,明確約定行使保留的所有權後的事宜。

因爲關於貨物所有權保留的約定僅設定了一個物權,實際並不影響雙方合同的履行。所以在賣方依約取回貨物後,並不當然意味着合同的解除,所以對於合同履行與否的事宜還要具體約定。如果賣方認爲要回貨物就可以,那不妨約定“賣方依據本條款要回貨物後,本合同解除。買方承擔相應的違約責任和賠償責任。”如果賣方更傾向於履行合同,那就可以約定“賣方依據本條款要回貨物後持續佔有,直至買方付訖貨款時轉移佔有,買方仍須承擔相應的違約責任和賠償責任。”

綜上所述,如果是在所有權的合同留有所有權的保留,那必須要明確所有權保留的具體範圍在何處,不能夠僅僅顯示有所有權都保留,但是卻不劃分清楚所有權範圍的具體所在。同時確定了所有權保留之後,必須還要約定行使保留的所有權之後他的其他事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