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款合同抵押擔保有哪些方式

抵押擔保是指債務人或者第三人以一定財產作爲債權的擔保,債務人不履行債務時,債權人想要該財產的價款優先受償。那麼在借款合同中有哪些抵押擔保方式呢?本站小編整理了相關內容,請閱讀下面的文章進行了解。

借款合同抵押擔保有哪些方式



一、借款合同抵押擔保的方式

借款合同的抵押,是抵押人(借款人或第三人)爲保證借款合同的履行而採取的一種擔保措施,即抵押人以自己所有的財產或者自己依法經營管理的財產,作爲履行借款合同的擔保;如債務人(借款人)到期不履行債務時,債權人有權依照法律規定以該財產折價或者以拍賣、變賣該財產的價款優先受償。抵押權作爲物權保證,其效力高於信譽保證。

抵押物是指由抵押人提供並經抵押權人(貸款人)認可的,在借款人到期不能履行或不履行借款合同規定的義務時,貸款人有權依照法律、法規的規定或借款合同的約定予以處分的財產。根據我國《民法典》的規定,下列財產可以作爲抵押物:

抵押人所有的房屋和其他地上定着物;抵押人所有的機器、交通運輸工具和其他財產;抵押人依法有權處分的國有的土地使用權,房屋和其他地上定着物;抵押人依法有權處分的國有的機器、交通運輸工具和其他財產;抵押人依法承包並經發包方同意抵押的荒山、荒溝、荒丘、荒灘等荒地的土地使用權;依法可以抵押的其他財產。

二、借款合同抵押擔保的內容

借款合同的抵押應當以書面形式由抵押人和抵押權人訂立抵押合同。抵押合同應當包括下列內容:

1、被擔保的借款種類,借款數額;

2、借款人履行償還借款義務的期限;

3、抵押物的名稱、數量、質量、狀況、所在地、所有權權屬或者使用權權屬;

4、抵押擔保的範圍;

5、當事人認爲需要約定的其他事項。

抵押合同的主要條款和內容經當事人協商一致後,由當事人雙方簽章,抵押合同即告成立。但對於以法律規定的財產抵押的,應當辦理抵押物登記,且抵押合同自登記之日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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