抵押擔保方式有哪些

生活中我們難免會遇到一些自己解決不了的問題,我們面對這些問題有時候不得不向他人或機構做出抵押或者擔保,但是你知道關於抵押或者擔保的一些法律知識嗎,怎樣纔算法律上嚴格規定的抵押,抵押擔保方式有哪些。小面就有小編爲你解答。

抵押擔保方式有哪些

一、相關法律規定

根據《擔保法》第2條第2款規定:本法規定的擔保方式爲保證、抵押、質押、留置和定金。

保證是指保證人和債權人約定,當債務人不履行債務時,由保證人按照約定履行主合同的義務或者承擔責任的行爲。

保證人的權利

(1)保證人承擔保證責任後,享有向主債務人請求償還的權利。其實際清償額大於主債權的,保證人只能在主要債權範圍內對債務人行使追償權。保證人求償權適用2年的訴訟時效,從保證人承擔保證責任完畢之日起算。

(2)保證人對債權人不享有請求給付的權利。其權利主要爲抗辯權和抵銷權。

抵押是指債務人或者第三人不轉移抵押財產的佔有,將抵押財產作爲債權的擔保。當債務人不履行債務時,債權人有權依照擔保法的規定以抵押財產折價或者以拍賣、變賣該財產的價款優先受償。

二、抵押擔保方式

擔保方式是指擔保人用以擔保債權的手段。擔保方式具有法定性的特點,擔保方式是由法律直接規定的,而不是由當事人任意決定的。在擔保中,原則上當事人對於擔保方式僅有選擇權,而無創設權。

保證是指保證人和債權人約定,與債務人不履行債務時,由保證人按照約定履行主合同的義務或者承擔責任的行爲。

抵押是指債務人或者第三人不轉移抵押財產的佔有,將抵押財產作爲債權的擔保。當債務人不履行債務時,債權人有權依照擔保法的規定以抵押財產折價或者以拍賣、變賣該財產的價款優先受償。

質押是指債務人或者第三人將其動產移交債權人佔有,或者將其財產權利交由債權人控制,將該動產或者財產權利作爲債權的擔保。債務人不履行債務時,債權人有權依照擔保法的規定以該動產或者財產權利折價,或者以拍賣、變賣該動產或者財產權利的價款優先受償。

留置是指在保管合同運輸合同、加工承攬合同中,債權人依照合同約定佔有債務人的動產,債務人不按照合同約定的期限履行債務的,債權人有權依照擔保法規定留置該財產,以該財產折價或者以拍賣、變賣該財產的價款優先受償。

定金是指合同當事人一方爲了擔保合同的履行,預先支付另一方一定數額的金錢的行爲。債務人履行債務後,定金應當抵作價款或者收回。給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合同約定的債務的,無權要回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合同約定的債務的,應當雙倍返還定金。

上述5種擔保方式中,留置是法定擔保方式,即債權人依照法律規定行使留置權,無需當事人之間約定。其他4種擔保方式需由當事人之間約定,是協議的擔保方式。

我們再遇到問題需要做出擔保或抵押時一定注意擔保方式,抵押擔保方式一定要符合有關的法律法規,瞭解一些這方面的法律知識當自己遇到問題時可以避免不必要的麻煩。以上就是小編關於抵押擔保方式有哪些的解讀。更多相關知識您可以諮詢本站泰州律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