抵押方式擔保的要求有哪些

抵押作爲擔保方式的一種,在當下擔保實踐中十分常見。與其他擔保方式比如保證、留置等區別,主要是基於保留擔保物的所有權,只是進行債權擔保而成立。那麼,抵押擔保是什麼?抵押方式擔保的要求具體又是什麼呢?365律師將在下文爲您一一解答。

抵押方式擔保的要求有哪些

一、抵押擔保

抵押擔保,是指抵押人和債權人以書面形式訂立約定,不轉移抵押財產的佔有,將該財產作爲債權的擔保。當債務人不履行債務時,債權人有權依法以該財產折價或者以拍賣、變賣該財產的價款優先受償。

抵押擔保的主要特徵:

1、抵押人和抵押權人應當以書面形式訂立抵押合同。我國《民法典》第410條規定“抵押人和抵押權人應當以書面形式訂立抵押合同”。

2、抵押不轉移抵押財產的佔有。《民法典》第433條規定:“本法所稱抵押,是指債務人或者第三人不轉移對本法第三十四條所列財產的佔有,將該財產作爲債權的擔保。債務人不履行債務時,債權人有權依照本法規定以該財產折價或者以拍賣、變賣該財產的價款優先受償”。

3、當債務人不履行債務時,債權人有權依法以該財產折價或者以拍賣、變賣該財產的價款優先受償。

二、抵押方式擔保的要求

擔保主要有五種方式:保證、定金、抵押、質押、留置,抵押方式擔保屬於其中一種。抵押方式擔保的要求如下:

1、可以抵押的財產。我國《民法典》第三百九十八條中規定可以抵押的財產有:抵押人所有的房屋和其他地上定着物;抵押人所有的機器、交通運輸工具和其他財產;抵押人依法有權處分的國有的土地使用權、房屋和其他地上定着物;抵押人依法有權處分的國有的機器、交通運輸工具和其他財產;抵押人依法承包並經發包方同意抵押的荒山、荒溝、荒丘、荒灘等荒地的土地使用權;依法可以抵押的其他財產。

2、禁止抵押的財產。我國《民法典》中第三百九十九條規定禁止抵押的財產:土地所有權;耕地、宅基地、自留地、自留山等集體所有的土地使用權,但法律規定可以抵押的除外;學校、幼兒園、醫院等以公益爲目的的事業單位、社會團體的教育設施、醫療衛生設施和其他社會公益設施;所有權、使用權不明或者有爭議的財產;依法被查封、扣押、監管的財產;依法不得抵押的其他財產。

綜上所述,抵押作爲擔保方式中的一種,主要是透過不轉移抵押財產的佔有,來實現債權的擔保。抵押方式擔保的要求具體已經在目前的法律中有所規定,主要是禁止存在爭議的財產或者土地所有權、以及被採取監管手段的財產進行擔保等等。更多相關知識您可以諮詢本站黑龍江律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