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解釋標的物交付和所有權轉移?

一、如何解釋標的物交付和所有權轉移?

如何解釋標的物交付和所有權轉移?

標的物交付和所有權轉移的名片:是指買賣合同的標的物自出賣人轉移歸買受人享有。

1.標的物爲動產的,所有權自標的物交付時起轉移;標的物爲不動產的所有權自標的物登記時起轉移。

2.標的物爲數物,其中一物不符合約定的,買受人可以就該物解除,但該物與他物分離使標的物的價值顯受損害的,當事人可以就數物解除合同。

3.出賣人分批交付標的物的,出賣人對其中一批標的物不交付或者交付不符合約定,致使該批標的物不能實現合同目的的,買受人可以就該批標的物解除。

4.標的物爲無需以有形載體交付的電子資訊產品,當事人對交付方式約定不明確,且依照法律規定仍不能確定的,買受人收到約定的電子資訊產品或者權利憑證即爲交付。

5.買受人拒絕接收多交部分標的物的,可以代爲保管多交部分標的物。買受人主張出賣人負擔代爲保管期間的合理費用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援。

買受人主張出賣人承擔代爲保管期間非因買受人故意或者重大過失造成的損失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援。

6.出賣人僅以增值稅專用發票及稅款抵扣資料證明其已履行交付標的物義務,買受人不認可的,出賣人應當提供其他證據證明交付標的物的事實。

合同約定或者當事人之間習慣以普通發票作爲付款憑證,買受人以普通發票證明已經履行付款義務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援,但有相反證據足以推翻的除外。

二、標的物損毀滅失是怎樣的?

標的物毀損、滅失標的物交的風險,在付之前由出賣人承擔,交付之後由買受人承擔,但法律另有規定或者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

只要標的物已經交付,即使買受人尚未取得標的物的所有權,風險也轉移給買受人承擔。也就是說,風險負擔的移轉與標的物所有權的移轉並不關聯。

標的物毀損、滅失的風險,是指“不可歸責於雙方當事人的”的風險,主要包括由於不可抗力、意外事件、第三人的原因導致的標的物毀損、滅失。如果合同當事人對標的物毀損、滅失具有過錯,則不屬於風險負擔問題,應當按違約責任或債權責任處理。

買賣合同的標的物自出賣人轉移歸買受人享有就是標的物交付和所有權轉移。雙方在簽訂合同時,對於標的物的風險承擔沒有明確約定時,標的物交付給買受人之前,標的物毀損、滅失標的物交的風險由出賣人自行承擔,標的物交付給買受人之後,標的物毀損、滅失標的物交的風險由買受人自行承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