水泥攪拌車租賃合同應當包括哪些條款?

一、水泥攪拌車租賃合同應當包括哪些條款?

水泥攪拌車租賃合同應當包括哪些條款?

水泥攪拌車租賃合同具體應當包括以下條款,方可具有相應的法律效力

其一、當事人的基本資訊;

其二、車輛的管理。如可以寫明乙方攪拌車人員必須服從甲方管理,必須遵循甲方的相關管理制度,車輛由甲方統一安排,統一調度。乙方在甲方公司內外都是甲方的形象標。乙方工作人員在甲方公司內或在甲方客戶的工地上,不得從事任何有損甲方公司形象的行爲;

其三、雙方的責任。如可以寫明甲方爲乙方提供免費辦公場所及食宿,且應及時安排、送達。乙方攪拌車必須服從甲方生產統一調度。

其四、結算原則及方式;

其五、合同當事人約定的其他條款。

二、租賃合同的特徵

1.租賃合同是轉移租賃物使用收益權的合同。

在租賃合同中,承租人的目的是取得租賃物的使用收益權,出租人也只轉讓租賃物的使用收益權,而不轉讓其所有權;租賃合同終止時,承租人須返還租賃物。這是租賃合同區別於買賣合同的根本特徵。

2.租賃合同是雙務、有償合同。

在租賃合同中,交付租金和轉移租賃物的使用收益權之間存在着對價關係,交付租金是獲取租賃物使用收益權的對價,而獲取租金是出租人出租財產的目的。

3.租賃合同是諾成合同。

租賃合同的成立不以租賃物的交付爲要件,當事人只要依法達成協議合同即告成立。

三、租賃合同的種類

根據租賃物的不同,租賃可以劃分爲動產租賃和不動產租賃。不動產租賃包括房屋租賃和土地使用權租賃等。

根據法律對租賃是否具有特殊的規定,可以將租賃劃分爲一般租賃和特殊租賃。特殊租賃是相對於一般租賃而言的,指法律有特別要求的租賃,例如。房地產管理法律對房地產的租賃、海商法對船舶的租賃以及航空法對航空器的租賃等都有特殊的規定。

根據租賃合同是否確定期限,可以劃分爲定期租賃和不定期租賃。當事人可以在租賃合同中約定租賃期間,沒有約定租賃期間的則爲不定期租賃。對於不定期租賃,任何一方當事人都有權依自己的意願隨時解除合同,但在解除合同之前,應預先通知對方。但是,無論是否約定租賃期間,租賃期間都受20年法定期間的限制。

因此,綜述所述,可以得知,租賃合同實質上是租賃關係的雙方當事人就租賃事項所達成的協議。租賃合同作爲合同的種類之一,除了具有一般合同的特性,還具有租賃合同本身所獨有的特性。水泥攪拌車租賃合同應當包括合同當事人的基本資訊、對於車輛的管理、雙方的責任等內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