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合同生效前要約可不可以撤回
1、要約可以撤回。
2、撤回要約的通知應當在要約到達受要約人之前或者與要約同時到達受要約人。
3、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要約不得撤銷:
(1)要約人確定了承諾期限或者以其他形式明示要約不可撤銷;
(2)受要約人有理由認爲要約是不可撤銷的,並已經爲履行合同作了準備工作。
4、法律規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四百七十五條要約可以撤回。要約的撤回適用本法第一百四十一條的規定。第四百七十六條要約可以撤銷,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要約人以確定承諾期限或者其他形式明示要約不可撤銷;
(二)受要約人有理由認爲要約是不可撤銷的,並已經爲履行合同做了合理準備工作。
二、合同主體可不可以變更
1、可以變更。
2、所謂合同變更有廣義與狹義之分。
廣義的合同變更,包括合同內容的變更與合同主體的變更。
前者是指當事人不變,合同的權利義務予以改變的現象。
後者是指合同關係保持同一性,僅改換債權人或債務人的現象。
不論是改換債權人,還是改換債務人,都發生合同權利義務的移轉,移轉給新的債權人或者債務人,因此合同主體的變更實際上是合同權利義務的轉讓。
3、合同主體發生變更,即由新的合同當事人代替舊的合同當事人,但合同的客體,即合同的標的並沒有發生變化。
實際是合同的轉讓。
4、合同轉讓有兩種情形:
一是債權轉讓,即由原債權人將債權轉讓給新債權人,從而使新債權人代替原債權人;
二是債務承擔,即由新債務人代替原債務人負擔債務。
這兩種情況,債權人和債務人都發生了變化,債的性質和內容則沒有改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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