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民法典中要約一定簽訂合同嗎
發出要約後,不一定要簽訂合同,發出要約後,要約人可以撤回要約,或者受要約人沒有作出承諾的,合同就不會成立。《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四百七十一條【合同訂立方式】當事人訂立合同,可以採取要約、承諾方式或者其他方式。第四百七十八條【要約失效】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要約失效:
(一)要約被拒絕;
(二)要約被依法撤銷;
(三)承諾期限屆滿,受要約人未作出承諾;
(四)受要約人對要約的內容作出實質性變更。第四百八十三條【合同成立時間】承諾生效時合同成立,但是法律另有規定或者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
二、要約的有效要件具體有哪些
要約的有效條件即要約發生法律效力的條件。
要約必須同時具行下列條件方能生效:
1、要約應由特定的人提出。
該特定的人是希望訂立合同的人,要約人既可以是自然人,也可以是法人:
即可以是要約人本人,也可以是要約人的代理人。
但要約人名稱應在發出的要約明示,比如商店陳列標價的貨物,即是一種要約。
作爲要約人必須具有度相慶的民事行爲能力,無民事行爲能力的人發出的要約屬無效要約。
2、要約應受要約人提出,受要約人是有限制條件的特定的人。
3、要約必須內容明確。
要約是希望訂立合同的建議,要約一經接受,合同即告成立。
所以要約必須把合同的主要知內容,如標的物的名稱、價格、數量、規格、質量等要素明確表示出。
透過上述分析知道,依據《民法典》的規定,當事人訂立合同,可以採取要約、承諾方式或者其他方式。
但不是發出要約後,就一定要簽訂合同,發給要約後,撤回要約或者沒有作出承諾的,合同就不會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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