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民法典中工程合同一定要約定工期嗎
簽訂工程合同的,當事人一般要在合同中約定工期,但不是強制要求一定要約定,如果沒有約定的,雙方可以補充約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五百一十條【合同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的補救措施】合同生效後,當事人就質量、價款或者報酬、履行地點等內容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可以協議補充;
不能達成補充協議的,按照合同相關條款或者交易習慣確定。第七百九十四條【勘察、設計合同的內容】勘察、設計合同的內容一般包括提交有關基礎資料和概預算等檔案的期限、質量要求、費用以及其他協作條件等條款。第七百九十五條【施工合同的內容】施工合同的內容一般包括工程範圍、建設工期、中間交工工程的開工和竣工時間、工程質量、工程造價、技術資料交付時間、材料和設備供應責任、撥款和結算、竣工驗收、質量保修範圍和質量保證期、相互協作等條款。
二、工期順延如何認定
在建築工程施工的過程中,發包人存在以下行爲的導致工程停工的,要承擔相應的停工損失:
(1)發包人未能按專用條款的約定提供圖紙及開工條件;
(2)發包人未能按約定日期支付工程預付款、進度款,致使施工不能正常進行;
(3)工程師未按合同約定提供所需指令、批准等,致使施工不能正常進行;
(4)設計變更和工程量增加;
(5)一週內非承包人原因停水、停電、停氣造成停工累計超過8小時;
(6)不可抗力;
(7)專用條款中約定或工程師同意工期順延的其他情況。
事實上,當發包人因上述原因或其他原因導致工程停工的,承包人除了可以要求賠償,最重要的是可以要求工期延順,從而不會超期施工。
這時,因發包人拖欠工程預付款、進度款、遲延提供施工圖紙、場地及原材料、變更設計等行爲導致工程延誤,承包人要做以下的事情,以便對工期延順進行認定:
(1)合同明確約定順延工期應當經發包人簽證確認,那麼在出現工期停工、延誤事宜時,承包人應第一時間通知發包人並要其簽字確認;
(2)或者經審查承包人雖未取得工期順延的簽證確認,應舉證證明在合同約定的辦理期限內向發包人主張過工期順延,如有證據證明向發包人出函,要求確認工期延順的;
(3)發包人的前述行爲確實嚴重影響施工進度的,對承包人順延相應工期的主張,可予支援。
透過上述分析知道,依據《民法典》的規定,簽訂工程合同的,當事人一般要在合同是約定工程完工的期限,但沒有強制性規定一定要約定,如果當事人沒有約定的,可以協商補充約定。
網站地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