租賃合同到期後,租賃合同終止,是不是應當補償,要看租賃合同是否有約定,如果沒有約定的,不需要補償。《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七百零三條【租賃合同定義】租賃合同是出租人將租賃物交付承租人使用、收益,承租人支付租金的合同。第七百零四條【租賃合同主要內容】租賃合同的內容一般包括租賃物的名稱、數量、用途、租賃期限、租金及其支付期限和方式、租賃物維修等條款。第七百三十三條【租賃期限屆滿承租人返還租賃物】租賃期限屆滿,承租人應當返還租賃物。返還的租賃物應當符合按照約定或者根據租賃物的性質使用後的狀態。
二、房屋租賃合同到期該如何處理
房屋租賃合同到期時,主要有以下幾種處理情況:
1、租賃合同期滿,雙方繼續簽訂租賃合同。
在房屋租賃期滿以後,出租人與承租人就房租租賃問題重新簽訂新的房屋租賃合同,對房租等條件都沒有做出變更。
那麼,新簽訂的租賃合同在雙方簽字以後生效,對雙方有約束力。
2、租賃合同期滿,雙方都不願意再籤合同。
雙方都不願意繼續簽合同時,租賃合同期滿以後,出租人收回房屋,承租人需要搬出房屋。
3、租賃合同期滿,一方願意繼續,另一方不同意。
如果承租人不願意繼續租賃房屋,那麼承租人應該提前告知出租人,讓出租人提前做準備,比如張貼租賃房屋廣告等。
租賃合同的續簽,很多時候屬於一個新合同的訂立,這需要雙方的協商一致,協商達不成一致,原合同效力終止。
透過上述分析知道,依據《民法典》的規定,租賃合同約定的期限屆滿後,租賃合同就會終止。
如果租賃合同有約定的,可以按租賃合同約定補償,如果沒有約定的,不需要支付補償。
網站地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