締約過失責任如何賠償的?

一、締約過失責任如何賠償的?

締約過失責任如何賠償的?

締約過失責任應當賠償另一方的固有利益和信賴利益。主要包括爲了締約而花費的合理費用、因支出締約費用或準備履約和實際履行支出費用所失去的利息等。

承擔締約過失責任時要賠償以下兩項:其—是賠償固有利益損失,即在締約時未盡到保護義務致相對方人身權、財產權的損害;另外是賠償信賴利益損失,包括直接損失和間接損失。

締約過失當事人在訂立合同過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給對方造成損失的,應當承擔損害賠償責任:

(一)假借訂立合同,惡意進行磋商;

(二)故意隱瞞與訂立合同有關的重要事實或者提供虛假情況;

(三)有其他違背誠實信用原則的行爲。

二、締約過失責任構成要件有什麼?

1、締約過失須得發生於合同正式締結成立之前的先契約階段(締約之際)。

2、承擔締約過失者須得具有主觀上過錯[故意/過失]。

3、締約人的過失行爲違反了基於誠實信用原則而生的義務。

4、締約過失人的過失行爲給相對人造成了損失,而這種損失與過失行爲之間存在因果關係。

(1)相對人有信賴利益損失實際損失,包括直接和間接損失:

主要表現爲得不到補償的費用:

①締約費用;

②準備履行或履行合同的費用;

③喪失唯一或難以替代合同機會的損失。

不包括因合同成立、生效所獲得而未獲得的合同利益。

(2)因果關係指締約一方當事人違反法定附隨或先合同義務的行爲與對方所受損失之間存在因果關係。

三、締約過失責任如何承擔?

締約過失責任的承擔方式主要是對實際損失的賠償,即信賴利益的直接損失,包括:

1、締約費用,如爲了訂約而產生的旅差費、通訊費;

2、準備履約和實際履約所支付的費用,如運費、倉庫租金;

3、在訂約過程中,沒有盡到照顧、保護義務,造成對方遭受人身損害或者財產損害而產生的費用、損失等;

4、上述費用的利息也是賠償範圍。

締約過失責任需要賠償全部損失,締約過失行爲必須發生在合同正式締結成立之前,締約過失者需要有主觀上的過錯,可以是故意的,也可以是過失的,締約人的過失行爲要違反基本的誠信原則,締約人的過失行爲給相對人造成了損失,並且這種損失與過失行爲之間存在必要的因果關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