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關於合同條款補充的規定有哪些
關於合同條款補充的規定:合同生效後,當事人就質量、價款或者報酬、履行地點等內容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可以協議補充;不能達成補充協議的,按照合同相關條款或者交易習慣確定。
《民法典》第五百一十條
合同生效後,當事人就質量、價款或者報酬、履行地點等內容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可以協議補充;不能達成補充協議的,按照合同相關條款或者交易習慣確定。
二、合同中的免責條款怎麼規定的
免責條款是指當事人約定的用以免除或限制其未來合同責任的條款。
一般情況下,只要經當事人協商確定的免責條款,不違及社會公共利益,法律是承認免責條款的效力的。
確認免責條款有效,應具備以下法律要件:
1、必須是雙方當事人真實的意思表示。
2、必須經雙方當事人協商同意。
3、必須符合社會公共利益要求。
4、必須合理分配雙方當事人之間的權益與風險。
5、必須予以說明的格式合同免責條款,其提供者必須盡說明義務。
《民法典》第五百零六條
合同中的下列免責條款無效:
(一)造成對方人身損害的;
(二)因故意或者重大過失造成對方財產損失的。
《民法典》第四百九十六條
格式條款是當事人爲了重複使用而預先擬定,並在訂立合同時未與對方協商的條款。
採用格式條款訂立合同的,提供格式條款的一方應當遵循公平原則確定當事人之間的權利和義務,並採取合理的方式提示對方注意免除或者減輕其責任等與對方有重大利害關係的條款,按照對方的要求,對該條款予以說明。
提供格式條款的一方未履行提示或者說明義務,致使對方沒有注意或者理解與其有重大利害關係的條款的,對方可以主張該條款不成爲合同的內容。
三、關於合同履行地法院管轄的規定有哪些
合同履行地爲合同中約定的履行地,如果合同中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則合同標的是給付貨幣的,以接受貨幣一方所在地爲合同履行地;如果合同標的是交付不動產的,則不動產所在地爲合同履行地;如果合同是其他標的的,則履行義務方所在地爲合同履行地。
《民法典》第五百一十一條
當事人就有關合同內容約定不明確,依據前條規定仍不能確定的,適用下列規定:
(一)質量要求不明確的,按照強制性國家標準履行;沒有強制性國家標準的,按照推薦性國家標準履行;沒有推薦性國家標準的,按照行業標準履行;沒有國家標準、行業標準的,按照通常標準或者符合合同目的的特定標準履行。
(二)價款或者報酬不明確的,按照訂立合同時履行地的市場價格履行;依法應當執行政府定價或者政府指導價的,依照規定履行。
(三)履行地點不明確,給付貨幣的,在接受貨幣一方所在地履行;交付不動產的,在不動產所在地履行;其他標的,在履行義務一方所在地履行。
(四)履行期限不明確的,債務人可以隨時履行,債權人也可以隨時請求履行,但是應當給對方必要的準備時間。
(五)履行方式不明確的,按照有利於實現合同目的的方式履行。
(六)履行費用的負擔不明確的,由履行義務一方負擔;因債權人原因增加的履行費用,由債權人負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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