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違約責任能否超過所造成的損失
合同當事人有約定違約責任時,例如約定支付違約金的,違約金數額可以向於實際損失,但不能過高,如果過高的,可以申請減少。《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五百八十四條【損害賠償範圍】當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義務或者履行合同義務不符合約定,造成對方損失的,損失賠償額應當相當於因違約所造成的損失,包括合同履行後可以獲得的利益;
但是,不得超過違約一方訂立合同時預見到或者應當預見到的因違約可能造成的損失。第五百八十五條【違約金】當事人可以約定一方違約時應當根據違約情況向對方支付一定數額的違約金,也可以約定因違約產生的損失賠償額的計算方法。約定的違約金低於造成的損失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可以根據當事人的請求予以增加;
約定的違約金過分高於造成的損失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可以根據當事人的請求予以適當減少。當事人就遲延履行約定違約金的,違約方支付違約金後,還應當履行債務。
二、構成違約責任應具備哪些條件
1、行爲也就是一方當事人必須有不履行合同義務或者履行合同義務不符合約定的行爲,這是構成違約責任的客觀條件。
違約行爲只能在特定的關係中才能產生。
違約行爲發生的前提是,當事人之間已經存在着合同關係。
如果合同關係並不存在(如尚未成立,或已被解除,或被宣告無效),則不發生違約行爲。
2、過錯即違約一方當事人主觀上有過錯,這也是違約責任的主觀要件。
當事人違約可能有各種原因,如不可抗力、對方違約等。
因這些原因引起違約,當事人不能承擔違約責任。
只有因違約當事人的原因造成違約責任。
因此,違約當事人要承擔違約責任,主觀上必須要有過錯。
而在雙方過錯的情況下,過錯的大小是其承擔違約責任大小的依據。
3、損害事實損害事實指當事人違約給對方造成了財產上的損害和其他不利的後果。
從權利角度考慮,只要有違約行爲,合同債權人的權利就無法實現或不能全部實現,其損失即已發生。
在違約人支付違約金的情況下,不必考慮對方當事人是否真的受到損害及損害的大小;
而在需要支付賠償金的情況下,則必須考慮當事人所受到的實際損害。
4、因果關係即違約行爲和損害結果之間存在着因果關係。
違約當事人承擔的賠償責任,只限於因其違約而給對方造成的損失。
對合同對方當事人的其他損失,違約人自然沒有賠償的義務。
違約行爲造成的損害包括直接損害和間接損害,對這兩種損害違約人應賠償。
依據《民法典》的規定,合同約定了違約責任的,合同當事人違約後,違約責任可以向於實際造成的損失,但如果違約金過高的,違約方可以申請減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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