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合同自動終止哪些意思
合同自動終終止是指權利義務的履行停止。
合同權利義務終止是出現了終止合同的法定的事由,當事人行使權利使合同關係消滅,國家不主動干預。合同權利義務終止主要是對將來失其效力,即合同不再履行,只有某些被解除的合同溯及既往。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五百五十七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債權債務終止:
(一)債務已經履行
(二)債務相互抵銷
(三)債務人依法將標的物提存
(四)債權人免除債務
(五)債權債務同歸於一人
(六)法律規定或者當事人約定終止的其他情形。
解除合同的,該合同的權利義務關係終止。
二、哪些是合同終止
合同終止,是指因發生法律規定或當事人約定的情況,使合同當事人之間的權利義務關係消滅,使合同的法律效力終止。
合同當事人雙方在合同關係建立以後,因一定的法律事實的出現,使合同確立的權利義務關係消滅的法律名詞。
導致合同終止的情形有:
1.債務已經履行;
2.債務已經抵消;
3.債務人依法將標的物提存;
4.債權人免除債務;
5.債權債務同歸於一人等。
《民法典》第五百五十七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債權債務終止:
(一)債務已經履行;
(二)債務相互抵銷;
(三)債務人依法將標的物提存;
(四)債權人免除債務;
(五)債權債務同歸於一人;
(六)法律規定或者當事人約定終止的其他情形。
解除合同的,該合同的權利義務關係終止。
三、合同違約金是哪些意思
違約金是指按照當事人的約定或者法律直接規定,一方當事人違約的,應向另一方支付的金錢。違約金的標準是金錢,但當事人也可以約定違約金的標的物爲金錢以外的其他財產。《民法典》規定,當事人可以約定一方違約時應當根據違約情況向對方支付一定數額的違約金,也可以約定因違約產生的損失賠償額的計算方法。
約定的違約金低於造成的損失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可以根據當事人的請求予以增加;約定的違約金過分高於造成的損失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可以根據當事人的請求予以適當減少。
在判斷約定違約金是否過高以及調低的幅度時,一般還是以對債權人造成的損失爲基準。而在實際損失無法確定時,可以斟酌考慮合同標的總價款、一定倍數的租金或者承包金、通常利率一定倍數、投資性質合同中的投資總額的一定比例等。
《民法典》第五百八十五條
當事人可以約定一方違約時應當根據違約情況向對方支付一定數額的違約金,也可以約定因違約產生的損失賠償額的計算方法。
約定的違約金低於造成的損失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可以根據當事人的請求予以增加;約定的違約金過分高於造成的損失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可以根據當事人的請求予以適當減少。
當事人就遲延履行約定違約金的,違約方支付違約金後,還應當履行債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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