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合同是否按違約責任雙倍賠償
合同一方違約後,如果合同有約定的,按合同約定賠償。沒有約定的,按實際造成損失賠償。如果當事人約定按雙倍賠償的,按雙倍賠償,但賠償過高的,可以申請減少賠償。《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五百八十四條【損害賠償範圍】當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義務或者履行合同義務不符合約定,造成對方損失的,損失賠償額應當相當於因違約所造成的損失,包括合同履行後可以獲得的利益;
但是,不得超過違約一方訂立合同時預見到或者應當預見到的因違約可能造成的損失。第五百八十五條【違約金】當事人可以約定一方違約時應當根據違約情況向對方支付一定數額的違約金,也可以約定因違約產生的損失賠償額的計算方法。約定的違約金低於造成的損失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可以根據當事人的請求予以增加;
約定的違約金過分高於造成的損失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可以根據當事人的請求予以適當減少。當事人就遲延履行約定違約金的,違約方支付違約金後,還應當履行債務。
二、雙方都對合同違約怎麼處理
所謂雙方違約,是指在合同履行過程中,合同雙方各自違反合同義務,各自均應承擔相應的違約責任。
比如,債務人交付的貨物有輕微瑕疵,而債權人也構成了受領遲延,此時,債權人與債務人同時成爲違約行爲的主體。
在當事人雙方都違反合同的情況下,應按各自的過錯程度分別承擔相應的民事責任。
民事責任一般不嚴格區分故意或過失,即過錯程度在民事責任承擔方面意義不大,但在雙方違約的情況下,如要承擔民事責任,就要考慮雙方過錯的大小。
此時,過錯的程度就變得非常重要。
在司法實踐中應注意的問題是,合同的當事人行使法律賦予的抗辯權,屬於適法的情形,不能被納入雙方違約的範疇。
比如,依我國合同法的規定,在承攬人違約的情形下,定作人拒絕履行自己的義務,這種情況將其認定爲雙方違約,顯然是在濫用雙方違約制度。
合同一方當事人不履行合同義務,如果是因對方違約而正當行使抗辯權的,應受到法律的保護。
透過上述分析知道,依據《民法典》的規定,合同出現違約的,如果合同有約定的,按約定賠償,如果約定雙倍賠償的,按雙倍賠償,但賠償過高的,違約方可以申請減少。
沒有約定的,按實際損失賠償。
網站地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