懸賞人是否應按照承諾履行懸賞義務

街上時常會發現一些小廣告,上面最顯眼的就是尋找失物,找到重酬,那麼當失物找到送還給懸賞人時,懸賞人是否應按照承諾履行懸賞義務呢?本站小編整理了相關內容,請閱讀下面的文章進行詳細瞭解。

懸賞人是否應按照承諾履行懸賞義務

詳情:

2009年12月,王某丟失手提包一個,內有現金若干,手機一部,幾張銀行卡以及各種證件。由於久未尋回,心急如焚的王某在廣播電臺及當地報紙上刊出懸賞廣告,廣告中稱:凡歸還手提包者,願付5000元作爲報酬。幾天後,劉某拾到手提包並還給王某,但在要求王某按懸賞廣告的約定支付5000元報酬時遭拒。王某稱:當初懸賞廣告上5000元的報酬,只是爲儘快找回手提包,現在只願出1000元。劉某不肯,堅持要求王某按懸賞廣告的約定支付5000元。雙方協商未果,訴至法院。

請問:王某懸賞尋找遺失物,應否按照承諾履行義務?

解答:

王某懸賞尋找遺失物,應按照承諾履行義務。

《物權法》第一百零九條規定:拾得遺失物,應當返還權利人。本案中,劉某拾得手提包後,應當返還王某。該法第一百一十二條又規定,權利人懸賞尋找遺失物的,領取遺失物時應當按照承諾履行義務。可見,權利人一旦發佈懸賞廣告,就必須按照廣告上的約定履行義務。王某遺失手提包後,在懸賞廣告中約定願支付5000元作爲返還手提包的報酬。劉某返還手提包時,有權要求王某按懸賞廣告上的約定支付報酬。

法律依據:

《物權法》

第一百零九條 拾得遺失物,應當返還權利人。拾得人應當及時通知權利人領取,或者送交公安等有關部門。

第一百一十二條 權利人領取遺失物時,應當向拾得人或者有關部門支付保管遺失物等支出的必要費用。

權利人懸賞尋找遺失物的,領取遺失物時應當按照承諾履行義務。

拾得人侵佔遺失物的,無權請求保管遺失物等支出的費用,也無權請求權利人按照承諾履行義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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