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轉讓合同糾紛的相關規定是什麼?

在市場經濟的大潮中,並不是所有企業的發展都是一帆風順的,當有些企業規模越做越大,在快速擴張的過程中想要兼併其他企業的時候,或者有些企業發展進入瓶頸,所有者想出售企業轉行的時候,都會涉及到企業轉讓的問題,與其他商品交易一樣,企業轉讓也需要簽訂合同,也可能存在合同糾紛,那麼,公司轉讓合同糾紛的相關規定是什麼呢?

公司轉讓合同糾紛的相關規定是什麼?

一、公司轉讓合同糾紛的含義

公司轉讓是指雙方協議將公司的所有權,而並非僅僅是經營權,轉移給受讓人的法律行爲。通常是將公司的債權債務和職工安置等一系列事項一併轉讓給受讓人。公司出售方和購買方基於公司轉讓合同成立、效力、履行等發生的糾紛,即爲公司轉讓合同糾紛。

二、公司轉讓合同糾紛的管轄

根據《民事訴訟法》的規定,因公司轉讓合同糾紛提起的訴訟,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轄。

三、關於國有公司轉讓合同的注意事項

國有小型公司的出售,不同於一般買賣合同,有其特殊性和政策性。根據《關於出售國有小型企業產權的暫行辦法》第2條的規定:“出售國有企業產權,應由各級政府的國有資產管理部門負責。在目前尚未建立國有資產管理部門的地方,哪些小企業產權需要出售,應按照企業隸屬關係,由財政部門會同企業主管部門報同級政府決定” 。其第4條還規定:“國有小企業的產權原則上都可以出售。當前,出售的重點是下列三種類型的產權:

(一)資不抵債和接近破產的企業;

(二)長期經營不善,連續多年虧損或微利的企業;

(三)爲了優化結構,當地政府認爲需要出售產權的企業。”

由此可見,國有小型公司的出售需要經過政府審批。鑑於小型國有企業出售涉及對國有資產的處理,《職改制相關的民事糾紛若干問題的規定》第17條明確了審批和批准是國有小型企業出售合同的生效要件。

此外,還應注意公司轉讓合同糾紛與企業租賃經營合同糾紛、掛靠經營合同糾紛的區別,企業出售轉讓的是企業的所有權,而非經營權。《關於出售國有小型企業產權的暫行辦法》還規定:“已經實行承包或租賃的企業,一般應在承包或租賃期滿後再行出售產權。對經營不善或確有必要出售的承包或租賃企業,應按法律程序,先中止承包或租賃合同,再進行出售”。

值得注意的是,公司轉讓行爲的對象是公司的所有權,包括未了解的債權債務和需要安置的職工;在發生公司轉讓合同糾紛時,法院管轄權在合同履行地或被告住所地;如果轉讓的是國有小型公司,由國資部門處理、經政府審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