入職三天被辭退了可以討要工資嗎

入職三天被辭退了可以討要工資嗎

一、入職三天被辭退可不可以討回工資?

如果簽訂了勞動合同,這三天的工資當然可以要回來。如果沒有簽訂勞動合同,就涉及到認證事實勞動關係的問題,具體如下:

1、需確認是否辦理過任何入職手續,或保留在該酒店工作的任何證明(當然,你並未簽訂合同):考勤記錄,工作過程中的檔案記錄。

2、如有您能證明與該酒店存在事實的勞動關係(這是關鍵),就是可以討要這三天工資,並且還可以索要未籤勞動合同的雙倍工資和補繳社險及經濟補償金。

3、當然能協商解決那是最快的,如果協商不成,帶好相關資料到勞動監察部門投訴,或者直接到單位所在地的勞動仲裁委提出勞動仲裁。

二、入職三天被辭退可以索要賠償嗎?

如果是符合法律規定解除的,用人單位不賠償。反之,用人單位用人單位承擔以下賠償責任:

《勞動合同法》第48條: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勞動者要求繼續履行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應當繼續履行;勞動者不要求繼續履行勞動合同或者勞動合同已經不能履行的,用人單位應當依照本法第八十七條規定支付賠償金。

《勞動合同法》第87條: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應當依照本法第四十七條規定的經濟補償標準的二倍向勞動者支付賠償金。

《勞動合同法》第47條:經濟補償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 勞動者月工資高於用人單位所在直轄市、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公佈的本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標準按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數額支付,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年限最高不超過十二年。

本條所稱月工資是指勞動者在勞動合同解除或者終止前十二個月的平均工資。

三、公司合法解除勞動關係的情形

第三十九條,勞動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在試用期間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

(二)嚴重違反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的;

(三)嚴重失職,營私舞弊,給用人單位造成重大損害的;

(四)勞動者同時與其他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係,對完成本單位的工作任務造成嚴重影響,或者經用人單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條第一款第一項規定的情形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

(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

第四十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勞動者本人或者額外支付勞動者一個月工資後,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勞動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滿後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由用人單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二)勞動者不能勝任工作,經過培訓或者調整工作崗位,仍不能勝任工作的;

(三)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經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未能就變更勞動合同內容達成協議的。

透過以上內容,相信您已經瞭解了入職三天被辭退了討要工資的相關內容。總而言之,工作一天就有一天的工資,即使我們還沒有簽訂勞動合同也沒有關係,如果公司不願支付,我們可以蒐集證明事實勞動關係存在的證據,去申請勞動仲裁或者向有關部門舉報維權,但是賠償金則不一定能夠成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