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合同補償金和賠償金爭議申請仲裁的時效是多久

一、勞動合同補償金和賠償金爭議申請仲裁的時效是多久?

勞動合同補償金和賠償金爭議申請仲裁的時效是多久

勞動合同補償金和賠償金爭議申請仲裁的時效是1年。

《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

第二十七條 勞動爭議申請仲裁的時效期間爲一年。仲裁時效期間從當事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其權利被侵害之日起計算。

前款規定的仲裁時效,因當事人一方向對方當事人主張權利,或者向有關部門請求權利救濟,或者對方當事人同意履行義務而中斷。從中斷時起,仲裁時效期間重新計算。

因不可抗力或者有其他正當理由,當事人不能在本條第一款規定的仲裁時效期間申請仲裁的,仲裁時效中止。從中止時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仲裁時效期間繼續計算。

勞動關係存續期間因拖欠勞動報酬發生爭議的,勞動者申請仲裁不受本條第一款規定的仲裁時效期間的限制;但是,勞動關係終止的,應當自勞動關係終止之日起一年內提出。

二、勞動合同補償金和賠償金的區別有哪些?

(一)經濟補償金和賠償金支付的法律依據不同。

經濟補償金的支付依據爲《勞動合同法》第四十六條規定。賠償金的支付依據爲《勞動合同法》第八十七條規定。也就是說,有《勞動合同法》第四十六條規定的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可以與勞動者解除或終止勞動關係,但需要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金。

(二)經濟補償金和賠償金的適用步驟不同。

適用經濟補償金時,用人單位可以直接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金。適用賠償金時,可能會面臨或繼續履行勞動合同或支付賠償金兩種法律後果。很多用人單位寧願支付賠償金,也不希望恢復勞動關係。

但是,根據《勞動合同法》第四十八條規定,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勞動者要求繼續履行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應當繼續履行;只有勞動者不要求繼續履行勞動合同或者勞動合同已經不能繼續履行的,用人單位才應當依照《勞動合同法》第八十七條規定支付賠償金。

在司法實踐中,用人單位應對其解除、終止勞動合同的理由提供充分的證據,不能提供充分證據的,應認定爲解除、終止合同不當,屬於違法解除、應當支付賠償金。

勞動者可以直接請求用人單位依法向其支付經濟賠償金。在用人單位拒絕支付或者對賠償金數額有異議時,勞動者可以向勞動行政部門檢舉、投訴,提起勞動爭議仲裁;對仲裁不服的再向法院提起訴訟。以維護自身合法權益。

(三)支付經濟補償金和賠償金的合法性不同。

支付經濟補償金,是用人單位符合《勞動合同法》的相關規定,合法與勞動者解除勞動合同的,支付經濟補償金。其情形包括:勞動者因用人單位過錯解除勞動合同;或者用人單位依法解除勞動合同;或者勞動合同依法終止。

支付經濟賠償金,是用人單位違反《勞動合同法》的規定,違法與勞動者解除勞動合同時,對用人單位違法解除勞動合同的違法行爲的一種懲罰。

事實上,勞動關係存續期間,不管是補償金賠償金爭議還是其他的勞動爭議,申請仲裁的時效基本上都是一年。而且,仲裁時較的起始時間都是從勞動者知道本人的合法權益受到侵犯後開始計算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