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民法典中不履行合同報警有用嗎
合同一方當事人不履行合同義務的,構成合同違約,而合同違約是民事糾紛,所以報警是沒有用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七條【違約責任】當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義務或者履行合同義務不符合約定的,應當承擔繼續履行、採取補救措施或者賠償損失等違約責任。第五百八十四條【損害賠償範圍】當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義務或者履行合同義務不符合約定,造成對方損失的,損失賠償額應當相當於因違約所造成的損失,包括合同履行後可以獲得的利益;
但是,不得超過違約一方訂立合同時預見到或者應當預見到的因違約可能造成的損失。《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三條適用範圍人民法院受理公民之間、法人之間、其他組織之間以及他們相互之間因財產關係和人身關係提起的民事訴訟,適用本法的規定。
二、雙方都對合同違約怎麼處理
所謂雙方違約,是指在合同履行過程中,合同雙方各自違反合同義務,各自均應承擔相應的違約責任。
比如,債務人交付的貨物有輕微瑕疵,而債權人也構成了受領遲延,此時,債權人與債務人同時成爲違約行爲的主體。
在當事人雙方都違反合同的情況下,應按各自的過錯程度分別承擔相應的民事責任。
民事責任一般不嚴格區分故意或過失,即過錯程度在民事責任承擔方面意義不大,但在雙方違約的情況下,如要承擔民事責任,就要考慮雙方過錯的大小。
此時,過錯的程度就變得非常重要。
在司法實踐中應注意的問題是,合同的當事人行使法律賦予的抗辯權,屬於適法的情形,不能被納入雙方違約的範疇。
比如,依我國合同法的規定,在承攬人違約的情形下,定作人拒絕履行自己的義務,這種情況將其認定爲雙方違約,顯然是在濫用雙方違約制度。
合同一方當事人不履行合同義務,如果是因對方違約而正當行使抗辯權的,應受到法律的保護。
透過上述分析知道,依據《民法典》的規定,合同違約是屬於民事糾紛,民事糾紛報警是沒有用的,公安機關一般不會處理。
合同違約產生糾紛的,當事人可以協商處理,協商不成可向法院起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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