可撤銷合同自始無效嗎?

可撤銷合同自始無效嗎?

無效的或者被撤銷的民事法律行爲自始沒有法律約束力。民事法律行爲無效、被撤銷或者確定不發生效力後,行爲人因該行爲取得的財產,應當予以返還;不能返還或者沒有必要返還的,應當折價補償。有過錯的一方應當賠償對方由此所受到的損失;各方都有過錯的,應當各自承擔相應的責任。

合同可撤銷的原因有重大誤解、顯失公平、欺詐、脅迫、乘人之危五種情形。並且特別規定,一方以欺詐、脅迫手段訂立的合同,只有損害國家利益的才作爲合同無效的原因。

1.因重大誤解而訂立的合同。

所謂重大誤解,是指誤解者作出意思表示時,對涉及合同法律效果的重要事項存在着認識上的顯著缺陷,其後果是使誤解者的利益受到較大的損失,或者達不到誤解者訂立合同的目的。誤解直接影響到當事人所應享有的權利和承擔的義務。同時在這種情況下,雖然同行爲人原來的真實意思不相符合,但這種情況的出現,並不是由於行爲人受到對方的欺詐、脅迫或者對方乘人之危而被迫訂立的合同,而使自己的利益受損。而是由於行爲人自己的大意,缺乏經驗或者資訊不通而造成的。因此,對於這種合同,不能與無效民事行爲一樣處理,而應由一方當事人請求變更或者撤銷。

因重大誤解而可撤銷的合同一般具有以下幾個要件:

(1)誤解一般是因受害方當事人自己的過失產生的。這類合同發生誤解的原因多是當事人缺乏必要的知識、技能、資訊或者經驗而造成的。

(2)必須是要對合同的內容構成重大的誤解。

(3)這類合同要能直接影響到當事人所應享有的權利和承擔的義務,合同一旦履行就會使誤解方的利益受到損害。

(4)重大誤解與合同的訂立或者合同條件存在因果關係。

2.在訂立合同時顯失公平的。

所謂顯失公平的合同,就是一方當事人在緊迫或者缺乏經驗的情況下訂立的使當事人之間享有的權利和承擔的義務嚴重不對等的合同。標的物的價值和價款過於懸殊、承擔責任、風險承擔顯然不合理的合同,都可稱爲顯失公平的合同。

顯失公平的合同往往是當事人雙方權利和義務很不對等,經濟利益上嚴重失衡,違反了公平合理的原則,法律規定顯失公平的合同應予撤銷,不僅是公平原則的體現,而且切實保障了公平原則的實現;再是從法律上確認顯失公平的合同可撤銷,對保證交易的公正性和保護消費者的利益,防止一方當事人利用優勢或利用對方沒有經驗而損害對方的利益都有重要的意義。

3.一方以欺詐、脅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對方在違背對方真實意思的情況下訂立的合同。

《民法典》已規定因欺詐、脅迫訂立的合同無效的問題,這和本條對因欺詐、脅迫訂立的合同最大的區別是是否損害了國家利益。損害國家利益的,涉及社會公共秩序,大陸法系一般規定爲無效。如果未損害國家利益,受欺詐、脅迫的一方可以自主決定該合同有效或者撤銷。適用可撤銷合同制度,已經能夠充分保護受損害方的利益,也能適應訂立合同時各種複雜的情況。

我國的民事合同的簽訂數量是在不斷的上升的,當事人雙方如果是在符合法定的條件的基礎上籤訂合同,此時是受到法律保護的,具有法律效力,但是如果存在違反法律規定的情形,此時是可以撤銷的,也是可以請求賠償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