撤銷的合同是否自始無效?

撤銷的合同是否自始無效?

一、撤銷的合同是否自始無效?

被撤銷的民事法律行爲自始無效。

法律依據:《民法典》

第一百五十五條  無效的或者被撤銷的民事法律行爲自始沒有法律約束力。

第一百五十六條  民事法律行爲部分無效,不影響其他部分效力的,其他部分仍然有效。

第一百五十七條  民事法律行爲無效、被撤銷或者確定不發生效力後,行爲人因該行爲取得的財產,應當予以返還;不能返還或者沒有必要返還的,應當折價補償。有過錯的一方應當賠償對方由此所受到的損失;各方都有過錯的,應當各自承擔相應的責任。法律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

二、合同可撤銷的情況是什麼?

限制民事行爲能力人實施的純獲利益的民事法律行爲或者與其年齡、智力、精神健康狀況相適應的民事法律行爲有效;實施的其他民事法律行爲經法定代理人同意或者追認後有效。

相對人可以催告法定代理人自收到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內予以追認。法定代理人未作表示的,視爲拒絕追認。民事法律行爲被追認前,善意相對人有撤銷的權利。撤銷應當以通知的方式作出。

基於重大誤解實施的民事法律行爲,行爲人有權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予以撤銷。

一方以欺詐手段,使對方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實施的民事法律行爲,受欺詐方有權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予以撤銷。

第三人實施欺詐行爲,使一方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實施的民事法律行爲,對方知道或者應當知道該欺詐行爲的,受欺詐方有權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予以撤銷。

一方或者第三人以脅迫手段,使對方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實施的民事法律行爲,受脅迫方有權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予以撤銷。

一方利用對方處於危困狀態、缺乏判斷能力等情形,致使民事法律行爲成立時顯失公平的,受損害方有權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予以撤銷。

合同的法律效力必須嚴格按照《民法典》規定內容進行認定,若其中一方當事人透過脅迫的方式使他人簽訂的合同,此時所簽訂的合同就是屬於可撤銷合同。經過人民法院撤銷後被撤銷的合同,從一開始就不發生任何法律效力了,也就意味着從一開始就沒有法律約束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