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承攬合同定作人的責任
承攬人在完成工作的過程中對第三人造成損害或者自身損害的,定作人不承擔賠償責任。但定作人對定作、指示或者選任有過失的,應當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
也就是說,在承攬合同中,發生人身財產損害由承攬人承擔責任爲一般原則,定作人承擔相應責任爲例外。定作人是否承擔賠償責任在於其是否具有定作、指示或者選任中的過失。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七百七十條
承攬合同是承攬人按照定作人的要求完成工作,交付工作成果,定作人支付報酬的合同。
承攬包括加工、定作、修理、複製、測試、檢驗等工作。
二、承攬合同包括哪些合同
承攬合同包括的合同如下:
1.加工合同。加工合同是承攬人按照定作人的具體要求,使用定作人提供的原材料或半成品,加工製作出成品,定作人接受該成品並支付報酬的合同。
2.定作合同。定作合同是指承攬人按照定作人的具體要求,使用自己的材料和技術製作出成品,定作人接受該成品並支付報酬的合同。
3.修理合同。修理合同是指承攬人按照定作人的要求,修復損壞的物品,定作人爲此支付報酬的合同。
4.複製合同。複製合同是指承攬人按照定作人的要求,製作與定作人提供的特定物相同的成品,定作人接受該成品並支付報酬的合同。
5.測試合同。測試合同是指承攬人按照定作人的要求,利用自己的設備、技術等條件,對定作人指定的項目進行測試,定作人接受測試結果並支付報酬的合同。
6.檢驗合同。檢驗合同是指承攬人按照定作人的要求,利用自己條件,對定作人指定的項目進行檢驗,定作人接受檢驗結果並支付報酬的合同。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七百七十條
承攬合同是承攬人按照定作人的要求完成工作,交付工作成果,定作人支付報酬的合同。
承攬包括加工、定作、修理、複製、測試、檢驗等工作。
三、合同違約責任怎麼約定的呢
雙方當事人對違約責任的約定,當事人可以約定一方違約時應當根據違約情況向對方支付一定數額的違約金,也可以約定因違約產生的損失賠償額的計算方法。
約定的違約金低於造成的損失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可以根據當事人的請求予以增加;
約定的違約金過分高於造成的損失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可以根據當事人的請求予以適當減少。
《民法典》第五百八十五條
當事人可以約定一方違約時應當根據違約情況向對方支付一定數額的違約金,也可以約定因違約產生的損失賠償額的計算方法。
約定的違約金低於造成的損失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可以根據當事人的請求予以增加;
約定的違約金過分高於造成的損失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可以根據當事人的請求予以適當減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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