可得利益法律依據有哪些特徵?

一、可得利益法律依據有哪些特徵?

可得利益法律依據有哪些特徵?

(一)可得利益的特徵

1、它是未來的利益;

2、必須具有一定的實現性;

3、必須具有可預見性。

可得利益必須是純利潤,包括依合同取得財產對方交付的財產並利用其從事生產後可以取得的預期純利潤以及透過勞務或服務合同獲得並使用該勞務或服務後獲得的純利潤等,但不包括爲取得這些利潤所支付的費用及稅收等。

故可得利益主要包括:生產利潤、經營利潤、轉售利潤等。

(二)採取嚴格責任制,該損失的賠償同樣只須具備三個要件即可:

1、違約行爲

2、損害事實

3、上述兩要件之間的因果關係

二、可得利益的損失賠償是怎樣的?

可得利益損失的賠償可分約定賠償和法定賠償兩種。約定賠償優先於法定賠償。

1、約定賠償指損失額的計算按合同當事人的約定的計算方法產生。

2、法定賠償指損失額的計算沒有上述約定時由法院根據案情依法確定。

(1)生產利潤損失

這類損失多與生產設備的原材料的買賣合同有關,這類損失可根據所延誤的生產期限與可比利潤率來計算。

(2)經營利潤損失

這類損失多與承包、租賃合同及勞務、服務合同等相關,這類損失一般可參考受害人前期經營的平均利潤狀況。

(3)轉售利潤損失

這類合損失一般爲轉售合同與原合同價款的差額,再扣除必要的轉售成本。當然此處的轉售合同必須在違約發生之前簽訂

三、可得利益的損失賠償範圍有哪些?

可預見規則又稱應當預見規則,指違約方僅對其在訂約時能夠預見到的損失承擔賠償責任。

1.預見的主體應當是違約方

2預見的時間應爲訂約之時

3預見的內容不但要求預見到損失的類型,還應當包括預見到損失的數額才更符合預見性原則的目地。

4判斷合理預見的標準體現了法官自由裁量權。

(1)合理人的標準:檢視一個與違約方同類型的社會一般人,即以一個合理人的標準來衡量違約方是否能夠或應當預見。

(2)違約方特殊標準:具體考慮違約方的自身身份、職業,違約人對受害方身份的瞭解,違約方索取對價的高低、受害方向違約方對特殊資訊的披露等。

所以一旦當事人雙方違反了原合同,那麼造成了可得利益的損失,可得利益的損失又分爲約定賠償和法定賠償兩種,通常是約定賠償高於法定賠償,也就是在原合同中規定了約定的賠償數額,具體是多少就由一方造成賠償方來進行賠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