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高勞動合同約定條件的規定有哪些

一、提高勞動合同約定條件的規定有哪些?

提高勞動合同約定條件的規定有哪些

根據《勞動合同法》第十七條、第二十二條及第二十三條規定,勞動合同除了必備的主體、期限、報酬等條款外,雙方還可以約定試用期、服務期、培訓、保守祕密、補充保險和福利待遇、競業限制、違約金等條款。

可以納入勞動合同法維持或提高勞動合同條件考量範圍的條款至少應滿足兩個條件:

一是該條款涉及勞動合同雙方權利義務調整;二是該合同條款屬於合同雙方可以協商約定的範圍,即不屬於法律或法規對勞動合同條款進行強制干預、無協商餘地的情形。就勞動合同必備條款而言,合同雙方的名稱、住所、地址等資訊屬於客觀事實,不涉及勞動合同雙方的權利義務,故不屬於勞動合同法第四十六條第(五)項中約定的勞動合同條件考量範圍。而勞動合同期限、工作內容和工作地點、工作時間和休息休假、勞動報酬、社會保險、勞動保護、勞動條件和職業危害防護等事項涉及雙方權利義務,亦可以由雙方協商約定,故應屬於可以納入續訂勞動合同時比對勞動條件事項範圍。此外,用人單位和勞動者雙方在勞動合同中所約定的服務期、競業限制條款、違約金等條款,亦涉及合同雙方權利義務,因此亦屬於可以納入續訂勞動合同時的新舊合同條件比對範圍。

二、勞動合同到期終止通知書的內容有什麼?

編號,被通知人:某某,所屬部門:某某部門。

因下列原因,根據《勞動合同法》及單位規章制度的規定,本單位決定從某年某月某日起解除或終止與您的勞動合同關係:

1、員工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醫療期滿後,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由用人單位另行安排的工作;

2、員工不能勝任工作,經過培訓或調整工作崗位仍不能勝任工作;

3、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原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經當事人協商不能就變更勞動合同達成協議;

4、單位依法進行裁員;

5、在試用期內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

6、嚴重違反單位的規章制度;

7、嚴重失職,營私舞弊,給單位造成重大損害;

8、員工同時與其他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係,對完成本單位的工作任務造成嚴重影響,或者經本單位提出,拒不改正;

9、因員工欺詐、脅迫或乘人之危,致使合同無效;

10、員工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

11、勞動合同到期;

12、員工已達退休年齡。

某某員工可領取經濟補償金:1000元,其它費用:500元

(公章或負責人簽字):某某

某年某月某日

以上就是對提高勞動合同約定條件的規定有哪些的相關解釋。勞動合同到期終止通知書的內容用人單位和被解除勞動關係的員工的相關資訊,同時還需要說明進行解除勞動關係的相關法律依據,以及終止勞動合同關係的理由,最後附屬簽訂解除勞動合同說明書的具體時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