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者與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的前提條件有哪些?

勞動者與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的前提條件有哪些?

一、勞動者與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的前提條件有哪些?

1、勞動者與用人單位協商一致的;

2、勞動者提前30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的;

3、勞動者在試用期內提前3日通知用人單位的;

4、用人單位未按照勞動合同約定提供勞動保護或者勞動條件的;

5、用人單位未及時足額支付勞動報酬的;

6、用人單位未依法爲勞動者繳納社會保險費的;

7、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違反法律、法規的規定,損害勞動者權益的;

8、用人單位以欺詐、脅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勞動者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訂立或者變更勞動合同的;

9、用人單位在勞動合同中免除自己的法定責任、排除勞動者權利的;

10、用人單位違反法律、行政法規強制性規定的;

11、用人單位以暴力、威脅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強迫勞動者勞動的;

12、用人單位違章指揮、強令冒險作業危及勞動者人身安全的;

13、法律、行政法規規定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的其他情形。

二、用人單位行使單方解除權限制:

爲了防止用人單位濫用單方解除權,勞動法、勞動合同法、工會法等法律法規對用人單位行使單方解除權進行了限制,這些限制包括程序上的,也有實體上的。

從實體上看,爲加強對勞動者的保護,勞動法和勞動合同法規定,勞動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不得行使非過錯性解除權或進行經濟性裁員:

1.從事接觸職業病危害作業的勞動者未進行離崗前職業健康檢查,或者疑似職業病病人在診斷或者醫學觀察期間的;

2.在本單位患職業病或者因工負傷並被確認喪失或者部分喪失勞動能力的;

3.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內的;

4.女職工在孕期、產期、哺乳期的;

5.在本單位連續工作滿十五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齡不足五年的。

在程序上,勞動合同法和工會法規定,用人單位單方解除勞動合同,應當事先將理由通知工會。用人單位違反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或者勞動合同約定的,工會有權要求用人單位糾正。用人單位應當研究工會的意見,並將處理結果書面通知工會。用人單位不履行通知工會的程序性規定,其解除勞動合同的行爲會因存在程序上瑕疵而無效。

勞動者與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的條件在上文中已經明確列出,通常需要勞動者提前30天以書面的形式通知用人單位,如果是試用期員工提前三天即可,完成離職流程後可以離職不需要承擔法律責任。需要注意的是,如果員工提出解除勞動合同在單位沒有過錯的情況下,是不會得到任何賠償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