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法規定的合同的種類有哪些?

透過訂立合同的方式,可以與其他民事主體之間建立經濟利益關係,使得自己的經濟權益得以增長。不同的合同種類,訂立合同的方式是不同的,所以,在擬定合同之前,首先要確定,雙方簽訂的是何種類型的合同,根據民法典的規定,合同的種類有哪些?

合同法規定的合同的種類有哪些?

合同的種類有:

1、雙務合同和單務合同。根據當事人雙方權利義務的分擔方式,可把合同分爲雙務合同與單務合同。雙務合同,是指當事人雙方相互享有權利、承擔義務的合同。如買賣、互易、租賃、承攬、運送、保險等合同爲雙務合同。單務合同,是指當事人一方只享有權利,另一方只承擔義務的合同。如贈與、借用合同就是單務合同。

3、有償合同與無償合同。根據當事人取得權利是否以償付爲代價,可以將合同分爲有償合同與無償合同。有償合同,是指當事人一方只享有合同權利而不償付任何代價的合同。有些合同只能是有償的,如買賣、互易、租賃等合同;有些合同只能是無償的,如贈與等合同;有些合同既可以是有償的也可以是無償的,由當事人協商確定,如委託、保管等合同。雙務合同都是有償合同,單務合同原則上爲無償合同,但有的單務合同也可爲有償合同,如有息貸款合同。

4、諾成合同與實踐合同。根據合同的成立是否以交付標的物爲要件,可將合同分爲諾成合同與實踐合同。諾成合同,又叫不要物合同,是指當事人意思表示一致即可成立的合同。實踐合同,又稱要物合同,是指除當事人意思表示一致外,還須交付標的物方能成立的合同。

第四,要式合同與不要式合同。根據合同的成立是否需要特定的形式,可將合同分爲要式合同與不要式合同。要式合同,是指法律要求必須具備一定的形式和手續的合同。不要式合同,是指法律不要求必須具備一定形式和手續的合同。

5、爲訂約當事人利益的合同與爲第三人利益的合同。根據訂立的合同是爲誰的利益,可將合同分爲爲訂約當事人利益的合同與爲第三人利益的合同。爲訂約當事人利益的合同,是指僅訂約當事人享有合同權利和直接取得利益的合同。爲第三人利益的合同,是指訂約的一方當事人不是爲了自己,而是爲第三人設定權利,使其獲得利益的合同。在這種合同中,第三人既不是締約人,也不透過代理人蔘加訂立合同,但可以直接享有合同的某些權利,可直接基於合同取得利益。如爲第三人利益訂立的保險合同

6、主合同與從合同。根據合同間是否有主從關係,可將合同分爲主合同與從合同。主合同,是指不依賴其它合同而能夠獨立存在的合同。從合同,是指須以其它合同的存在爲前提而存在的合同。

7、本合同與預約合同。根據訂立合同是否有事先約定的關係,可將合同分爲本合同與預約合同。預約合同,是指當事人約定將來訂立一定合同的合同。本合同,就是指將來應訂立的合同。

8、定式合同。定式合同,又稱定型化合同、標準合同,是指合同條款由當事人一方預先擬定,對方只能表示全部同意或者不同意的合同,亦即一方當事人要麼整體上接受合同條件,要麼不訂立合同。

不同類型的合同的性質是不同的。在擬定合同時,必須充分考慮合同的類型。但無論是何種類型的合同,都必須尋遵循着平等的原則進行協商,在雙方均簽署合同之後,就會發生法律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