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請人XX公司。住所地:河北省林西縣城平安大道與龍興東路交叉東南XX。
法定代表人蘇X,總經理。
委託代理人何XX,XX公司員工。
委託代理人楊西勇,四川XX律師。
被申請人彭XX。
被申請人嚴XX。
申請人XX公司因融資租賃合同糾紛一案,於2014年7月1日向本院提出申請,請求對被申請人彭XX所有的位於東坡區下大南XX一段92號、檔案號爲XXX號的房屋的處分權予以凍結。申請人已向本院提供案外人楊X所有的XX現代牌小轎車(車牌號川AXXX、發動機號DB832717)一輛進行擔保。
經審查,本院認爲申請人的訴前保全申請符合法律規定,且已依法提供了擔保,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一條之規定,裁定如下:
一、對被申請人彭XX所有的位於東坡區下大南XX一段92號、檔案唯一號爲XXX號(修正後檔案唯一號爲409075房屋的處分權予以凍結。
二、對案外人楊X所有的XX現代牌小轎車(車牌號川AXXX、發動機號DXXX)一輛的處分權予以凍結。
申請人應在本院採取保全措施後三十日內依法提起訴訟或者申請仲裁。逾期不起訴或不申請仲裁的,本院將解除保全。
本裁定送達後立即執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請複議一次,複議期間不停止裁定的執行。
審判員 彭XX
書記員 樑X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