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委託物留置權適用於行紀合同
行紀合同是雙方有償合同,因此行紀人對委託人有報酬請求權,即使雙方未約定報酬的亦然。
如果委託人逾期不支付報酬的,行紀人對委託物享有留置權,但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
行紀人享有留置權。
委託人向行紀人支付報酬超過了合同約定的履行期限的,應當承擔逾期不支付報酬的責任,此時行紀人對佔有委託物品享有留置權,並以留置物折價或者從拍賣、變賣留置物的價款中優先受償。
如果留置物經過折價、拍賣、變賣後,其價款超過了委託人應支付的報酬,剩餘部分還應當歸委託人所有,如果結果不足以支付行紀人的報酬,行紀人還有權利請求委託人繼續清償。
如果委託人與行紀人在行紀合同訂立時已經約定,不得將委託物進行留置的,行紀人就不得留置委託物,但是,委託人需要提供其他物品作爲擔保。
由此,行紀合同可以產生留置權。
二、留置權與抵押權的區別是什麼
留置權和抵押權都是擔保物權,都可以動產爲標的物。
兩者的區別主要在於:
(1)設立的條件不同。
留置權直接依據法律的規定發生,屬於法定擔保物權;
而抵押權由當事人自由設定,依雙方當事人合意而發生,屬於約定擔保物權。
(2)標的物的範圍不同。
留置權的標的物只能是動產;
而抵押權的標的物可以是動產,也可以是不動產。
(3)標的物與債權的關係不同。
留置權的標的物應當與債權屬於同一法律關係,只有企業之間留置的才能除外;
而抵押權無此限制。
(4)權利的實現不同。
債務人不履行到期債務時,留置權人不能當然地實現留置權,而應當先與債務人約定留置財產後的債務履行期間;
債務人逾期未履行時,留置權人才可以留置財產折價或者直接拍賣、變賣留置財產。
而抵押權只須債務人不履行到期債務或者發生當事人約定的實現抵押權的情形便可以行使;
但抵押權人應當與抵押人協議以抵押財產折價或者以拍賣、變賣該抵押財產所得的價款清償債權,協議不成的抵押權人可以請求人民法院拍賣、變賣抵押財產。
(5)消滅的原因有所不同。
留置權人對留置財產喪失佔有或者留置權人接受債務人另行提供擔保的,留置權消滅;
而抵押權不因這兩種原因而消滅。
除了一些比較特殊的情況外,或者雙方在合同中的特別約定外,行紀合同一般是適用於留置權的,當事人可以合法進行權利主張,委託人沒有按照合同的約定履行的,行紀人有權利留置財務變賣折抵行紀人的損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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