賣房合同違約金的規定是什麼?

一、賣房合同違約金的規定

賣房合同違約金的規定是什麼?

售房人與受讓人在簽訂房屋買賣合同中應約定違約責任,一方違反合同約定,應向對方支付違約金;由於違約給對方造成的損失應當依法賠償。違約金的數額,雙方應當在合同中約定,沒有約定,並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按照規定的標準確定違約金:

1、因房地產轉讓人的過錯,未在定的時間內交付房地產的,轉讓人向受讓人支付的違約金爲已經收取的轉讓價款按照中國人民銀行公佈的同期存款利率計算所得利息的兩倍。

2、因房地產受讓人的過錯,未在約定的時間內支付轉讓價款的,受讓人向轉讓人支付的違約金爲逾期支付的轉讓價款按照中國人民銀行公佈的同期存款利率計算所得利息的兩倍。由於違約給對方造成的損失應按實際發生的情形分項計算損失數額。

3、承擔違約責任違約事項包括:

(1) 簽訂認購書後,購房者不買房或要求換房,開發商不賣房或要求換房;

(2) 購房者不按期付款;

(3) 開發商不按期交房;

(4) 面積變動超過約定幅度;

(5) 房屋裝修標準、質量不合要求,保修不到位

(6) 產權過戶手續不全或不能按期辦理。

一般情況下,房屋買賣合同中都會有一條補充協議:"拒絕將該房屋出售給乙方(買方)或者擅自提高房屋交易價格的,則甲方(賣方)構成根本違約,甲方應在違約行爲發生之日起十五日內,以相當於該房屋總價款的20%向乙方支付違約金。"

所以,如果賣方在簽訂定金協議以及房屋買賣合同之後違約,那麼雙方可自行協商違約金數額。協商不成買方可以以訴訟的方式要求售房人承擔房屋總價款的20%的違約金;且違約金數額多少是根據實際損失而定。

賣房合同的簽訂顯得尤爲重要,因爲一旦出現賣房的民事糾紛,只能依靠之前雙方簽訂的賣房合同上面的約定條例才能判定誰對誰錯。而我國的法律因爲不夠完善,只能起到一個輔助的作用。所以簽訂合同的時候,關於賣房合同的違約金規定一定要雙方商量清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