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電白縣XX公司。委託代理人高慶強,廣東民道律師事務所律師。被告羅XX。本院在審理原告電白縣XX公司訴被告羅XX買賣合同糾紛一案過程中,原告於2013年2月27日以雙方已經協商,爲了便於雙方自行解決糾紛而向本院提出撤訴申請。本院認爲,原告的申請符合法律規定,應予准許。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五條第一款的規定,裁定如下:准許原告電白縣XX公司撤回起訴。案件受理費206元,由原告電白縣XX公司負擔。審判員 王XX書記員 歐XX